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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購“真藥”為何算假藥 《藥品管理法》詳解讀

2015年01月20日 09:10 | 作者:陳瓊珂 |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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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海外代購“真藥”為何算假藥 《藥品管理法》詳解讀

  近日,一則“印度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被警方帶走”的消息引發熱議,原本半隱半現的海外藥品代購鏈也浮出水面。

  47歲的“藥俠”陸勇是一名白血病患者,他給數百名白血病病友代購印度生產的仿制“格列衛”抗癌藥,被指控涉嫌“銷售假藥”。明明是在印度經過批準的合法藥品,為何被認定為“假藥”?

  “一些國外藥品的療效確實不錯,但因知識產權和市場監管等原因,未取得我國相關部門的批準進口許可。按照管理規定,應以假藥論處。”

  上海一中院的一份針對涉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犯罪案件的調研報告指出,銷售海外代購藥現象值得引起重視。

  -本報記者 陳瓊珂

  出售泰國青草藥膏被判拘役

  【案例】

  甘某,男,1983年8月出生于海南文昌,原系上海某食品公司員工,后來自己在淘寶網上開了一家進口食品網店。

  2013年5月起,甘某通過自己經營的淘寶網店,擅自銷售未取得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臥佛牌”泰國青草藥膏,銷售金額共計7000余元。

  據稱,這種薄荷味的青色藥膏對傷風感冒、風濕腫痛、蚊叮蟲咬、傷風咳嗽、中風等病癥有較好療效。然而,這種藥膏卻并未獲得相關部門的進口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的有關規定,該泰國青草藥膏屬于按假藥論處的藥品。

  2013年10月,甘某在本市航華三村的暫住處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查獲未及銷售的“臥佛牌”泰國青草藥膏62瓶。他在本案審理期間逃脫后又被抓回。

  法院認為,甘某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應予處罰,依法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分析】

  銷售海淘代購藥現象值得重視。2013年至今上海一中院審理的14起涉假藥案件中,3件案件涉及被告人通過網店擅自銷售未取得我國進口藥品注冊證書和藥品批準文號的海外代購藥物。

  此類所謂代購的“假藥”其實在所在國家是合法真藥,這類藥物在國外合法公開銷售,并具有較好療效,在國內存在一定需求。但對于藥品,國家在法律上有著嚴格的監管要求,“假藥”的情形認定相對“絕對化”:未經批準生產、進口銷售的藥品,均為“假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準進口,并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書;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或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以前述陸勇代購的印度抗癌藥為例,原版的瑞士產“格列衛”要兩萬多一盒,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個月需要服用一盒,很多人負擔不起。而印度的仿制藥“格列衛”藥性相似度99.9%,團購價僅需每盒200多元,數百名病友借此維系生命。如何讓我國病人吃得起“救命藥”,值得重視。

  實際上,類似案例此前已多次出現。去年11月,南京一家知名通訊公司的碩士夫婦,利用公司派駐他們在印度的便利,從印度代購了大批量的易瑞沙、特羅凱、格列衛等抗癌藥,然后在淘寶上出售,后被警方抓獲,目前已進入審判階段。

  不可否認的是,有的外國藥品的成分確實存在問題。例如,一款名為“泰國YANHEE(燕嬉)”的減肥藥曾在網上大做廣告,但是其中含有中國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且未經批準進口,不法分子在網上非法銷售。

 

編輯:王瀝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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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印度抗癌藥 陸勇 藥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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