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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 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
——全國政協“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編者按
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是加強建設工程消防安全源頭管控、保證建筑安全的重要手段,是事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多年來,公安消防機構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賦予的職能,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對保證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質量,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審核驗收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為此,6月18日,全國政協召開雙周協商座談會。現將有關發言摘登如下。
全國政協委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副部長齊驥:
消防審核和驗收改革應打破行業壟斷
我國現行的建筑工程消防審查和驗收制度,當前社會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是部門壟斷現象較為嚴重。應強化建設單位的第一責任和參與建設各方的相關責任。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環節,更多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專業水準較高的第三方實施,使政府部門更多地體現監督職能,發揮政府和市場兩個積極性。為此,建議:
一是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之外的其他工程的監督管理,確保監管實現全覆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只對符合其規定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在工程竣工后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驗收意見;對人員密集場所之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則只要求建設單位竣工驗收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隨機抽查。建議公安消防部門擴大對人員密集場所之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抽查的范圍,從源頭降低消防安全風險。
二是嚴格落實建筑工程消防責任。一方面,要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要制定完善并嚴格落實建筑消防工程質量安全終身責任制,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消防產品生產等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質量安全終身責任。另一方面,要嚴格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堅持誰審核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原則。對由于消防設施質量缺陷,發生火災事故的,依法嚴厲追究企業主體、監管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是逐步整合建筑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統一組織建筑工程質量合格驗收和消防設施的合格驗收,減少和簡化建筑工程各方主體的審批程序。在相關法律法規調整前,可以通過一個窗口接收申請,部門聯合審查或驗收,以減輕建設單位和相關企業的負擔。
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原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檢察官楊振江:
讓各環節責任主體把好自身防控關
建設工程消防工作必須按照中央既有要求大刀闊斧地進行改革,需要認真研究并做好兩個“分離”的相關改革工作。
一、 “消”與“防”分離。“消”與“防”分離后,消防部門依法繼續承擔救火救援等“消”的職能,而將審批、驗收等“防”的職能剝離出去。建筑工程從設計、施工到日常使用,國家(或者行業)制定了相關的技術標準進行規范,強調并明確各環節的責任主體。比如,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對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消防產品、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生產商、銷售商應當對產品的質量負責,使用者和維護者應當對使用、維護負責。同時,應健全完善嚴格的責任追究和落實制度,追究相應主體的責任,不僅僅是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還可以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黑名單、信用懲戒等。另外,現有的消防官兵應當結合救火救援案例進行警示教育,發揮宣傳預防功能。
二、 關于“消防設計審核”與“消防驗收”的分離。“消防設計審核”與“消防驗收”兩項職能從消防部門剝離出去后,應該在制度設計上實行“分離”。一是將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范圍予以縮限甚至完全取消。可以有效避免利用審核的權力來設租尋租,產生腐敗和不公問題;審核的成本將大幅減少,多環節審批、重復審批、延期審批的現象也將大幅減少;目前較為短缺的專業力量更可以有所“節省”。二是完善備案及抽檢制度,由“前置的管控”向“后置的監督”過度。竣工工程備案后,應當進行定期、隨機、循環式的抽檢,抽檢比例、步驟、程序、處罰情形、責任追究等都要在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消防 工程 驗收 建設 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