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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 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
全國政協“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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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的法律依據及有關情況
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參與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1998年消防法規定,所有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均實行消防審核驗收制度;2008年新修訂的消防法調整為,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審核驗收,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依據是由住建部批準發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根據消防法,公安部制定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備案抽查的具體辦法。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和各地消防支隊、大隊承擔轄區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各地制定并實行了審驗分離、集體會審、執法過錯追究等制度。
編輯:薛鑫
關鍵詞:全國政協 “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 雙周協商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