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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完房東坑租戶 “黑中介教父”獲刑 解析黑中介連環套
■ 釋法
為何以強迫交易罪定罪?
豐臺法院刑二庭庭長助理胡海介紹,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對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強迫交易罪進行了修改,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構成強迫交易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胡海說,趙國軍等人在市場經營活動中,采取換鎖、堵鎖眼、卸門、言語威脅等手段,使房主、租客產生受脅迫的心理,迫使其繼續將房屋租賃給中介公司,或者接受不合理條件退出租賃合同,屬于刑法規定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
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強迫交易3次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或者造成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胡海表示,三被告人多次強迫他人交易,且造成數萬元經濟損失,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構成強迫交易罪,符合相關規定。法院綜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等,做出相應判決結果。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黑中介教父 坑房東 坑租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