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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負責人就印發(fā)《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guī)定(試行)》答記者問
三是問責處理。實行領導干部問責制度是從嚴管理干部的重大舉措。通過問責,對有關干部進行停職、免職等組織處理,是推動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徑。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大了領導干部問責力度,一批存在突出問題的領導干部受到停職、免職等處理,有的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法律追究。按照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規(guī)定》在《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基礎上,根據新的情況,增加了需要問責的情形,從而進一步拓展了干部問責內涵,加大了問責處理的力度。
四是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這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主要結合干部考核進行,實踐中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但沒有形成剛性的制度規(guī)定?!兑?guī)定》在總結以往實踐經驗基礎上,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作出明確規(guī)范,將對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機制起到重要作用。
五是健康原因調整。對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及時進行職務調整,既是對黨的事業(yè)負責,也是對干部本人負責。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六是違紀違法免職。領導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的,應按照有關程序予以免職;已查明違紀違法的,要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問:您剛才提到《規(guī)定》對干部問責制度進行了完善,請問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規(guī)定》認真總結《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實施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實踐經驗,貫徹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一系列新要求、新部署,在已有規(guī)定基礎上,增加了5種問責情形,進一步加大了問責力度。增加的5種情形是: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xù)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問:《規(guī)定》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主要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關于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的規(guī)定,是這個文件的重點,也是一個亮點。主要包括4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具體情形。概括起來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規(guī)矩、廉潔上不干凈、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或能力不夠、作風上不實在等。明確應當調整的情形,有利于實際工作中加強對干部的考核、監(jiān)督,使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更具針對性、可操作性。
二是明確了調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實、提出調整建議、組織決定、談話、履行任免程序等5個步驟。這些程序總體上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的干部“上”的程序對應銜接。明確調整程序,使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更具規(guī)范性、嚴肅性、科學性。
三是明確了調整方式。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要根據干部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qū)分不同情形,分別采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從實踐看,干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不一,有的原因比較復雜。因此,在調整方式上,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堅持原則,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工作和事業(yè)放在首位。要從關心愛護干部出發(f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尤其是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作出妥善安排。
四是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調整后的使用、復出問題作出規(guī)范。規(guī)定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體現對干部的關心愛護,規(guī)定干部被組織調整影響期滿后,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問:對抓好《規(guī)定》貫徹落實有什么考慮?
答:制度的關鍵在執(zhí)行,執(zhí)行的關鍵在人。中組部將組織力量,加強對《規(guī)定》的學習宣傳,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強化督促落實。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央要求,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zhí)行,采取有力措施,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取得實效。
一要強化領導責任。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領導同志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敢于負責、敢于擔當。要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要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內容,認真抓好落實。對貫徹落實不力的,要追究責任。
二要加強對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將《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zhí)行情況檢查結合起來,了解掌握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情況,及時發(fā)現和解決問題,保證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
三要探索行之有效的推進措施。各地區(qū)各部門黨委(黨組)要結合實際,依照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調整情形、調整程序等。
四要加強輿論引導,營造有利于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良好氛圍。組織各級領導干部認真學習《規(guī)定》,準確掌握主要內容,深刻理解基本精神。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宣傳引導,使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充分認識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積極穩(wěn)妥有序推進改革、推動工作。同時,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護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改革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
編輯:曾珂
關鍵詞: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