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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證明是正常人 西安男子與妻離婚難
經過測試最終拿到“正常人”證明
張先生一開始對此感到很無奈,他說:“我今年5月份還和單位同事一起到西安市一家醫院體檢,腦電波也完全正常,這都不能證明我是個正常人嗎?”
經過張先生咨詢,工作人員表示,必須要有縣級以上專科醫院出具的證明才可以,因此他又來到了30年前咨詢過的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要求對方為他開一個“正常人”證明。
但是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表示,他們只針對“有問題”的進行治療,張先生要求開具“正常人”證明的要求無法滿足。張先生隨后向工作人員解釋了自己的情況,工作人員表示,必須在為張先生做必要的精神狀況評估測試后,才能出具證明。張先生最終同意了這個方案。
7月31日下午3點多,張先生做完所有檢測后,將檢測報告和證明拿到長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終于順利辦理了協議離婚。
婚姻登記處:保障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
8月3日上午,華商報記者到長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進行咨詢。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不能結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辦理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民政部有關規定,如果了解到前來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過精神病史,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如果當事人堅持要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應要求當事人提供能夠證明其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醫學鑒定。
工作人員還表示,目前,醫學上還沒有解決治愈精神病的難題,患者即使經過治療已經“臨床痊愈”,但如果不堅持用藥或遇到刺激后仍很容易復發。“離婚協議簽訂時,當事人的精神狀態是否屬于正常?是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因此,為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遇到類似情況,就應當終止辦理程序。(景冀)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要求證明是正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