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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詳解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18個證明:親屬關系不管
公安機關不開具,這些證明去哪兒開?
公證機關
1. 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公證證明。
2. 償還能力證明,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3. 親屬關系證明,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4. 家庭收入狀況證明,家庭收入情況派出所并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5. 房產情況證明,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民政部門
婚姻狀況證明。
人民法院
人員失蹤證明。
社區(村)委員會
實際居住地證明。
衛生防疫部門
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
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公民可以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
對個人不予出具,需單位組織開具的
1. 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開具,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2. 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因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對就業者是一種歧視,是非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
3. 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現實表現證明屬于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于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
無需/不予開具證明的
1. 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后,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 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因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
3. 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條件,丟失即可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4. 保險事故證明,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5. 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公安部 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