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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今日正式實施 微信廣告納入工商監管
摘要:今日,新《廣告法》正式實施。今后,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將負有連帶責任,工商部門可依據新《廣告法》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同時未滿10歲小童星不得做“代言”,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廣告,也已納入監管視野,如果網友發現虛假廣告可舉報。”
新廣告法今日正式實施 微信廣告納入工商監管
原標題:新廣告法今日正式實施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需擔責
新修訂的廣告法將于9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明確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表示,法律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兒童屬于無完全行為能力者,進行廣告代言既違背了廣告的真實性原則,也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
今日,新《廣告法》正式實施。今后,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將負有連帶責任,工商部門可依據新《廣告法》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同時未滿10歲小童星不得做“代言”。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需負連帶責任
之前,一些明星、專家、社會知名人士做某產品的推薦和代言,被證明是虛假廣告后,根據《廣告法》沒有處罰依據,是否需擔責、需擔什么責任都曾引發爭議。
此次《廣告法》修訂當中,對明星代言新增加了法律責任規定。“明星代言是要收費的,有的代言收費還很高,不能只收錢、只有利而不承擔責任。”工商部門介紹,新《廣告法》規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同樣負有連帶責任。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表示,名人、明星等在代言廣告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將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內不能再代言廣告。
按照新的《廣告法》,不只是工商會對其進行查處,如果附帶民事責任,明星需進行民事賠償。
未滿10歲小童星不得做“代言”
真人秀節目“爸爸去哪兒”帶火了天天、KIMI、森碟、王詩齡等一大批小童星,電視廣告上到處都能看見他們的身影。但9月1日之后,這些小童星將很難再出現在電視、網絡等廣告中。
張國華解釋說:“10周歲以下的兒童,按照我國的《民法》規定,他是無完全行為能力人,他對社會的認知能力、對事物的認知能力有限。根據廣告真實性的原則,一個對社會認知能力有限的人做廣告,那就違背了廣告真實性的原則。”所以,新《廣告法》規定,不允許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
但這不是說10歲以下兒童不能出現在廣告中,如果只是表演性質、展示等并不限制。“下一步會出釋法細則,對廣告表演和代言如何界定做進一步說明。”張國華表示。
違法發布廣告最高可罰200萬元
據介紹,今年4月28日,工商系統數據中心啟用之后,全國一張網的大數據可以看到哪個虛假廣告跨的地域多、時間比較長,這樣就可重點作為工商部門查辦的線索。
新法正式實施后,對廣告監測中心監測到的嚴重虛假違法廣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處。對發布虛假違法廣告較為嚴重的媒體,按照新《廣告法》的要求,要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對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廣告違法問題屢查屢犯的媒體,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并通報有關部門。
新《廣告法》對違法發布廣告的行為設定較重的法律責任,最高可處以200萬元罰款,并可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如發布虛假廣告、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可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包括增加了資格罰,對情節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增加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的處罰;增加了信用懲戒,規定有關違法行為信息要記入信用檔案。
微信廣告已納入工商監管
張國華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微信的運營主體是騰訊公司,其自己發布的廣告屬于互聯網廣告,肯定是被納入工商監管范圍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廣告,也已納入監管視野,如果網友發現虛假廣告可舉報。”
張國華坦言,對于朋友圈和個人公眾號上發布的廣告,還無法通過工商系統的抓取等功能主動監管,但如果網友舉報工商可有針對性進行調查。
此外,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編輯:楊嵐
關鍵詞:新廣告法正式實施 新廣告法 廣告發 微信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