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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評南京虐童案:孩子是屬于國家的
4月3日晚,微博網友“朝廷半日閑”展示小毛被虐待后身上留下的傷痕。
養母錯失被不起訴的機會
姚建龍認為,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還適用“國家親權”的原則。國家親權原則認為國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終監護人。在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絕履行監護職責時,國家有權力也有責任進行干預,直至剝奪和接管監護權。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而是屬于國家的。
姚建龍說:“當然,國家的干預權并不能濫用,需要通過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來制約,即必須是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父母與孩子關系上,需要精細地權衡,考慮怎樣裁決才最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長。”
對于南京“虐童案”,作為青少年保護專家的姚建龍一直堅持認為,考慮到孩子與養父母長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一定的感情基礎,與其重新建立監護關系,不如修復這個孩子的監護關系。
“實際上,司法機關一直在做這方面的努力,在案件偵查階段,檢察院并沒有批準逮捕養母。不逮捕意味著有修復監護關系的回旋余地,司法機關始終在尋求兒童利益最大化。”姚建龍說。
“我感到非常遺憾,養母沒有珍惜這樣的機會,律師表現得也很糟糕,對未成年人相關法律的理解很不到位,對少年司法運作的規律與特點也缺乏必要了解。養母原本具有不被起訴的可能性,或者定罪免刑的可能性,最壞也可以努力爭取緩刑。”姚建龍覺得有些無奈,“愛需要平和與理性,在孩子面前能控制情緒與行為是基本要求。而他們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上,而不是站在孩子的立場上恣意妄為——那就不能怪法律動真格的。”
在審判結果出來后,姚建龍在微信朋友圈寫下了這樣一段話:被告人被判六個月實刑結果,律師難辭其咎。當年的李某某案早就警示過,不是所有的律師都適合辦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律師接受必要的少年司法專業訓練很重要。
“這是一個判六個月實刑不重,不起訴也不輕的案子。”姚建龍認為,關鍵在于是否真正為孩子考慮。“此案判決,是對中國父母的警告,法律絕不會允許你恣意妄為”。
他認為,最理想的狀態是,養母感謝舉報人,向國人公開道歉,最終改正錯誤和孩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同時法律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能懸在她頭上。可實際情況是,養母和生母一家人卻遷怒于舉報者和司法機關,這是一個很糟糕的表現。
本案暴露我國收養程序的漏洞
在本案中,爭議點之一在于李征琴所提交的收養手續造假,其中養父母在無子女證明的兩份材料中,使用了假的政府公章。
“要辦理收養手續,需要提交很多材料,民政部門有審核的責任,但要求其做到100%甄別出材料真假,難度和成本都會非常高。”姚建龍說,“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材料是否造假,而在于是否按照最有利于被收養孩子健康成長的標準嚴格評估了收養人的資質”。
如何避免類似的問題產生?
他認為,在收養程序制度上,不妨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比如澳大利亞,所有收養關系的建立,重心并不是審核材料,而是審核人。即要由專業的人員對收養人進行全方位評估,而且這個過程是非常嚴格的”。
姚建龍結合在當地的訪學經歷說:“澳大利亞兒童福利部門設置了專門評估機構做收養評估這件事情,而且一般還要給收養家庭設立一定的考察期,以保證孩子生活在最有利的環境之中。”
根據我國《收養法》,收養人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
“中國的收養條件設定得非常窄,很多家庭想收養孩子,但是條件不允許,辦理不了。”他說,“收養孩子這件事上,都是國家壟斷在做,但是又做不好,還不允許民間來做,這是問題所在。”
姚建龍透露,目前國家相關部門已經關注到收養制度存在的問題,專家學者也在進行研究和討論。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南京虐童案 生母 養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