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今日讀圖今日讀圖
宋建國之子貪污受賄1200余萬 一審判20年罰200萬
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涉嫌受賄罪一案又有新動向,近日,宋建國之子宋喆因為貪污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200萬。今天上午,宋建國一案也將在一中院一審宣判。
宋建國之子一審判20年罰200萬
備受關注的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涉嫌受賄罪一案又有新動向,近日,宋建國之子宋喆因為貪污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指控
被控貪污受賄共1200余萬
檢方對宋喆的指控罪名總共兩起,一是涉嫌貪污罪。宋喆于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間,利用其先后擔任北京市公安民警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趙某,私自將宋喆在辦案過程中扣押的一輛走私白色保時捷卡宴越野車變賣。趙某實際收入賣車款17萬元,但告知宋喆賣車款為15萬元,二人將賣車款據為己有。后因害怕受到追究,宋喆指使趙某購買了一輛同款銀色車并將其改裝為白色。
在檢方指控的第二項罪名,宋喆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共涉及5起犯罪事實。
宋喆于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間,身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宋建國之子,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王昊、孔某,通過宋建國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宋建國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領導職務上的行為,分別為高某辦理“京A”機動車號牌、為深圳市威爾電器有限公司、南京多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攬北京市交管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和單位給予的人民幣1176.6萬元,美金12.32萬元,共折合人民幣1256.45萬元。
受審
辯稱提供勞務服務獲報酬
在法庭上,宋喆辯解說,在貪污罪的指控中,他從未同意趙某將扣押車出售,出售該車是趙某擅自所為。在利用影響力受賄的指控中,他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故意,本意是想靠自身優勢賺取報酬,涉案投標產品均符合招標要求,而為高某辦理車牌的行為,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
宋喆的辯護人表示,宋喆沒有非法占有涉案卡宴車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施犯罪的客觀行為,在利用影響力犯罪的指控中,部分公司提供了勞務服務,獲得相應的報酬。同時,宋喆為高某辦車牌的事實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增加關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名之前,因此該項指控不應該成立。
原標題:宋建國之子一審判20年罰200萬
編輯:楊嵐
關鍵詞:宋建國之子貪污受賄共1200余萬 宋建國之子貪污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