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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呼吁將性暴力、精神暴力納入反家庭暴力法
每年的11月25日,為聯合國確立的“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稱作“國際反家庭暴力日”。
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米拉貝爾三姐妹被殺害。為了紀念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屆拉丁美洲女權主義大會宣布把11月25日作為反暴力日。1993年的這一天,聯合國發表了《消除針對婦女的暴力宣言》。
1999年11月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由多米尼加共和國提出、60多個國家支持的倡議,將每年11月25日定為“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
這一紀念日確立的初衷是消除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家庭暴力”一詞顯然包含了更豐富的含義。
盡管也有人認為,“家庭成員”這個限定仍然過于狹窄了,同居者等各種擬家庭關系的成員也都應當包括進來,但不可否認的是,立法概念的拓展,反映著立法者的社會視野和理解能力也在不斷豐富拓寬。 在今年8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采用去性別化的用詞“家庭成員”,來定義家庭暴力行為的受害者。
當家暴的受害者不再只是婦女兒童等傳統意義上的“弱者”,形式也不再只是普遍認知的身體虐待,而是包含了情感冷遇、言語辱罵等更多形式,更多人也被呼喚著關注定義背后的問題:怎樣才是對待親人的合適方式?怎樣識別、幫助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怎樣從整個社會的層面,減少家庭暴力,促進更和諧的交流和溝通?
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二十年磨一劍
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于2015年8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亮相。9月至10月,這部全5章、共35條的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信息,期間共有8792人貢獻了42203條意見。在3年來公開征求意見的法律草案中,它收集的意見達第二多,遠遠超過食品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僅次于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更多是原則性規定,它組織了一個包含政府、司法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中小學、用人單位、醫療機構、群眾組織等的體系,要求它們在反家暴行動中各司其職。
草案還規定了哪些人可以就家庭暴力報案,行政和司法機關應當如何告誡、處罰加害人,并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內容、有效期和違反的法律后果。
這部法律可稱是“二十年磨一劍”,因為最早的立法動議出現在1995年。據參與的人大常委會委員回憶,當時只關注到了女性遭受家暴的問題,并且對公權力干預“私事”的反對聲較大,動議由是擱置。
但這二十年間,進程盡管蹣跚,沒有停滯。2001年婚姻法修改,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均加入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2008年,七部委針對預防和制止家暴聯合下發意見;2014年,反家暴法被納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
在某些問題上,實踐早已走在了法律前面。2012年后,湖南、江蘇、重慶等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相繼針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出臺專門文件,規定它在家庭暴力案件審理中應當怎么適用。
而當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委員們還在為是否應將“同居人”納入反家暴法而爭論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早已于今年3月出臺意見,將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納入家庭暴力的適用范圍。
對于此次問世的法律草案,業界也是褒貶不一。贊賞者認為它填補法律空白,意義重大;批評者認為“做實”不夠,諸多細節待完善。
目前公布的僅僅是法律草案的初稿。根據一般程序,在表決通過成為正式法律之前,草案還將經過兩到三次修改,這期間,收集、傾聽社會各界的反饋,至關重要。
修改建議:擴大家庭暴力的定義 讓家暴更“被看見”
記者了解到,外界意見最集中的部分之一,是這部法律草案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根據草案原文,即“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雪梅指出,這種列舉將性暴力、精神暴力排除在外,尤其忽視了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特殊形式,如暴力管教、嚴重忽視、不履行監護職責等。她還建議,將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也都納入。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員孫云曉也持類似觀點:“家庭暴力應該包括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同時應當特別重視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的傷害,對未成年人的暴力行為不是教育,而是身心傷害。過去父母打孩子習以為常的時代必須結束了!”
他建議,將發現家庭暴力可報警的權利賦予每個公民,而不是像草案提出的,只有本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某些機構工作人員可以報警。
北京林業大學性與性別研究所所長、白絲帶志愿者網絡召集人方剛告訴記者,在草案征求意見稿階段他就曾建議,在社區和監獄中,應當對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施暴者進行強制性心理輔導,盡管這一點未被草案成稿采納,他仍認為十分必要。
“這些在國際上都是比較普遍的做法,但國內還沒有。”他遺憾地說。“現在價值觀上的關鍵阻力還是在于從私領域到公領域的過渡,公權力開始干涉家務事,許多人都認為這只是家庭矛盾,調解就好。”
孫云曉也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一類的傳統觀念,對于發現、制止家庭暴力而言是最大的阻力。
盡管目前的草案僅僅對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規定了家庭暴力的“強制報告”制度,但方剛認為,借助各大城市逐漸活躍起來的公益組織、志愿者網絡,人們仍然可以向遇見的疑似家暴受害者伸出援手。記者 劉茸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反家庭暴力法 精神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