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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受理的首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審結
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記者羅沙、王茜)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沈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遼寧省公安廳刑事違法扣押賠償一案2日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審結,法庭宣布確認雙方協議的國家賠償決定:遼寧省公安廳在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返還北鵬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幣200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83萬元。
本案系因沈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遼寧省公安廳違法扣押刑事賠償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賠復字〔2015〕2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向最高法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陶凱元擔任審判長,敲響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大法官到巡回法庭辦案的第一槌。
據介紹,本案焦點集中在賠償義務機關扣押2000萬元和財務賬本的時間、方式、理由,賠償義務機關對2000萬元扣押款的后續處理情況以及賠償義務機關應否賠償2000萬元扣押款的孳息損失和計算方法等方面,索賠數額巨大,事實與法律關系認定復雜,且所涉利息賠償問題在法律上僅有原則性規定,對案件法律適用帶來困難。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最高法賠償委員會受理的首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不僅涉案金額和社會影響較大,而且所涉利息賠償問題在法律上僅有原則性規定,故有必要借助該起典型案例推動國家賠償法的貫徹實施,確立更加明確的法律適用標準,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陶凱元大法官說,國家賠償法是保障人權、救濟公權損害的重要法律,對于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修復提升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具有特殊價值。(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首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 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