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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企事業單位違法排污須進行生態賠償

2015年12月04日 13:40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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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遭受破壞無人賠償將成為歷史。環保部今天通報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

  根據方案,2015-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試點工作;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到2020年,力爭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透露,根據方案規定,違法排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主要責任主體,而省級人民政府為賠償權利人。

  破解企業污染政府買單困局

  由于目前存在法律體系不健全、技術支撐薄弱、社會化資金分擔機制未建立等諸多問題,導致生態環境損害得不到足額賠償,生態環境得不到及時修復,需要盡快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而此次出臺的方案,有望彌補法律上的不足。

  據環保部介紹,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同時,也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困局。

  方案規定,違法排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須對生態環境破壞進行賠償。也就是說,違法排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主要責任主體,而經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為賠償權利人。也就是說,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提起和主張賠償。

  據了解,方案適用于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導致的生態環境要素及功能的損害,即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以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分別適用侵權責任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不適用于方案。

  王金南指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必要合理的污染清除費用、環境修復費用、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功能的永久性損害四個主要方面。

  不會出現企業賠不起問題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和環保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此次方案又提出,政府可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對于兩者之間是否會產生矛盾的問題,環保部表示,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和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均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內容,兩者并不沖突,政府側重于對國有自然資源的損害提起索賠。

  環保部稱,兩者的關系和銜接還需要在試點過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往往比較巨大,對于企業是否有能力承擔問題,環保部透露,在方案的制定過程中,已經充分考慮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特別是企業的承受能力問題。因此,方案設計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要求試點地方根據責任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對于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是否能適應賠償需求,環保部介紹,我國環境鑒定評估能力目前已初步形成,從2011年起,環保部相繼在山東、江蘇、重慶等10個地方開展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試點。同時,可為行政和司法提供鑒定評估報告的機構也不缺少。據介紹,2014年,環保部向社會公開推薦了第一批12家具備為環境管理和司法提供技術支持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

  磋商程序提供損害救濟新途徑

  方案在現有的環境民事訴訟之外,還創設了“磋商”這種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新途徑。

  據王金南介紹,根據方案,賠償權利人在知悉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應當通過調查、評估等方式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已經發生且達到需要賠償的程度,同時,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

  “在具有明確賠償義務人的情況下,啟動與賠償義務人的磋商程序。”王金南說,磋商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查評估內容以及修復啟動時間期限的確定。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優先采用修復方式,在修復不能的情況下適用金錢賠償責任。磋商過程中的關鍵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邀請專家和公眾參與。

  王金南指出,因為在磋商的法律關系中,賠償權利人不再是命令式治理生態環境損害,而是作為生態環境的代表者,參與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的確定。他說,這種方式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也是歐美發達國家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普遍采用的一種做法。

  磋商不成可啟動賠償訴訟程序

  在磋商不成的情況下,方案還賦予了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王金南認為,這是對現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有益補充。

  根據方案,當生態環境受到侵害時,政府有義務為保護公共環境利益不受損害進行索賠。為此,方案授予了試點地方省級人民政府損害索賠權。

  王金南指出,雖然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是政府部門對違法企事業單位的行政處罰方式,但生態環境損害民事賠償與行政處罰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并行不悖。

  他認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需要從立法上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索賠途徑、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和管理規范、損害賠償資金等基本問題。

  為此,王金南建議,要細化賠償權利人開展的磋商和訴訟工作程序。建議試點地方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在原告、訴訟請求、訴訟標的等方面的特點,研究符合實際需要的特殊程序,并探索特殊程序與民事訴訟法一般程序之間的銜接規則。

  王金南強調,要強化損害賠償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在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修復方案制定與修復執行等賠償過程中,強化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同時,還要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積極推進企業環境損害賠償基金與環境修復保證金制度。

  □ 記者 郄建榮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生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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