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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超載超速”入刑,別忽視客觀性
剛剛過去的全國交通安全日,全國政協委員、律師施杰在開車途中遇到交警檢查酒駕。他很欣慰地說,醉駕入刑挽救了無數人的生命,也拯救了無數個家庭。隨著汽車保有量的增加,只有通過法律的杠桿才能夠約束醉駕行為,這是對生命的敬畏。日前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采納了施杰關于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納入危險駕駛罪的提議,而未將貨運車輛超載、超速的問題納入危險駕駛罪的范疇。(12月6日《華西都市報》)
作為律師身份的全國政協委員,施杰提出的“三超入刑”的建議,確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從酒駕入刑之后的效果看,幾個新的“入刑”之后,其效果也確實值得期待。尤其是對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的行為,可以起到剛性的震懾作用。然而,貨運車輛超載超速是否應入刑,這個問題卻值得商榷。
貨運車超速超
雖然超載超速的行為,已成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重要隱患,在事故死亡人數中的占比較高,然而相比于營運車輛超速而言,其危險性顯然相對性更低。一方面其拉的是貨物而不是人員,即便出現交通事故,也沒有客運車那樣嚴重的后果;另一方面,貨車“超載超速”具有不可忽視的外部環境,在技術上也更加可控。
眾所周知的是,通過設立限高點或者治超站,對貨車“超載超速”的行為具有約束力。公安部公布的數據顯示,在我國貨車雖然只占機動車保有量的8%,但導致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卻占28%。部分貨車為追求效益,躲避檢查,選擇夜間集中出行,超速、超載等嚴重違法以及野蠻駕駛現象十分普遍。之所以如此,其間原因在于兩個方面,一是貨車超載是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也有不得不言的苦衷。比如前些年被外界廣泛關注的“天價過路費”事件,以及接連發生的“超載司機服藥”事件,都說明了“超載背后有一條利益鏈”,而貨車司機超載也往往是種無奈的選擇。二是貨車違法行為查糾不到位,夜間道路交通管理存在明顯漏洞。若“收費月票”之類的利益尋租行為層出不窮,那么對于貨車的超速超載行為就形成了默認與放縱。
雖然超速超載是貨車的最終表現,然而各種漏洞的存在,使得其從出廠之時其實就埋下了隱患。有專家一針見血地指出,“貨車制造出廠,未上路之前,就已經注定了‘被超載’的命運。”也正是基于此,才使得貨車超載超速極為普遍,幾乎沒有貨車能夠幸免。基于此,即便入刑之后也將面臨“法不責眾”的局面,缺乏牢固的執法基礎。正如相關部門所回復那樣,貨運車輛超載、超速問題,與市場不規范有關系,在市場規范之前,將超速等行為納入刑法的范疇,這樣的懲罰措施過于嚴格。
貨運車超速超限既是一種管理結果,也是一種市場行為,若是只有管理的思維而無市場的維度,那么入刑就會成為刑罰的濫用。從國外來看,在貨車超越超速入刑上也相當謹慎,多以采用技術控制和嚴格的行政處罰作為手段,并取得了確實的成效。貨車超載超速是由多種因素的疊加,因而應當從各個環節綜合入手,既包括對生產廠家樣車設計、測試、定型的嚴格把關,又要將汽車改裝行為納入法律軌道,更要加大執法監督的效力,對貨車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糾正。當然最重要的是,應當適度降低過路過橋費收費標準,讓貨車司機的負擔真正降下來,才能真正做到給車輛減重。(堂吉偉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超載超速”入刑 貨運車超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