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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審改判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3年無緩刑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11日在廣東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該院再審的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依法對馬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14年3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84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883萬余元依法予以追繳。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查明,原審被告人馬樂在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經理期間,利用其掌控的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買賣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案發后馬樂投案自首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一致。另查明,馬樂非法獲利數額應為人民幣19120246.98元,原審認定馬樂非法獲利數額人民幣18833374.74元屬計算錯誤,應予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馬樂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應當參照該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之規定進行處罰。從該罪的立法目的、法條文意及立法技術看,應當適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全部規定。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912萬余元,其犯罪數額遠遠超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且案發時屬全國查獲該類犯罪數額最大者,應當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對馬樂本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處刑罰,鑒于馬樂能主動從境外回國投案自首、退還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額繳納了罰金,認罪悔罪態度良好等情節,對馬樂可予減輕處罰。原審裁判因對法律條文理解錯誤,導致降格評判馬樂的犯罪情節,對馬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不當,應予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相關負責人表示,司法實踐中,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援引第一款適用問題,存在不同理解。本案的依法改判,不僅有利于正確審理該類犯罪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而且有利于加大對該類犯罪的懲處力度,進一步規范我國證券市場管理秩序。(記者羅沙、毛一竹)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