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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挽救未成年人的“安全門”發揮效用
近日,年僅11歲的廣州番禺小女孩陳某被19歲的廣西籍青年韋某性侵并殘忍殺害的新聞,牽動著眾人的心。隨著事件的發酵,另一個讓人倍感痛心的事實浮出水面:在此次犯案前,韋某曾于2010年掐死一名男孩,當時因不滿14周歲而不負刑事責任;2011年,韋某又因持刀傷害一名女孩而被判刑6年,從上次減刑釋放到此次犯案,僅兩月有余。
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馬文·沃爾夫岡教授做過一次經典的實證調查。在對1萬名費城少年進行為期10年的跟蹤調查后發現:這些少年中有6%的人從小劣跡不斷,而這6%的人所犯下的罪案占費城全年發案的50%。通過調查他認為,預防犯罪的核心,即是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防控機制,防止這6%的少年實施犯罪。
在我國,為減少未成年人犯罪,除刑罰手段之外,還設有工讀學校與收容教養制度的雙層防控機制。通過前者的特殊教育機制,不適宜在普通教育體制下的未成年人將獲得有針對性的教育指導,從而達到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正;后者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則試圖讓實施嚴重危害行為的未成年人能夠改過自新。但就韋某的個案而言,這兩道“安全門”卻沒能成功避免悲劇的再次發生,個中原因值得深思。
我國在新中國成立之后開始創辦工讀學校,主要任務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和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轉變。在實施之初,工讀學校的入學帶有強制性,但在1999年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實施之后就帶上了自愿色彩。在自愿入學的背景下,全國工讀學校急劇縮減,同時為補上經費虧空開始向就讀學生收取一定甚至是高昂的費用。像韋某這樣經濟困難的家庭根本無法承擔這筆費用,家長寧愿其在社會上放任自流,也不會考慮將其送入工讀學校。就這樣,第一層保障機制未能產生實際效果。
至于第二層防控機制,雖然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由于啟動機制存在障礙而讓效果大打折扣。比如,刑法規定收容教養啟動條件為“必要的時候”,但這個規定過于模糊;再比如,刑法規定“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可以”意味著可酌情處理,這樣導致的結果就是,即使“必要的時候”已到,也不是必須收容教養。以韋某為例,他于2010年掐死男童后,所在的鳳鎮村村委會認為已到“必要的時候”,該由公安機關收容教養,但韋某最終并未被收容教養,仍自由出行,并最終導致2011年2月女童被傷害的悲劇發生。
讓兩道“安全門”真正發揮防控效用,一方面需要從立法上考慮賦予兩者一定程度的強制性,以確保雙層機制不再成為擺設,同時也應加大財政投入,保障工讀學校正常辦學條件,完善少年教養所制度。這不僅是對潛在社會危害行為的有效規避,更是對迷途未成年人最大限度的挽救。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保護未成年人的 女孩遭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