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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與證據“硬傷”
在日后的判決書里,他們的犯罪系因失約的報復:
五人在邱縣文化廣場遇到王雯和路士超,陳雪飛邀王雯一起玩,王雯讓陳雪飛于22時30分在廣場附近的紅綠燈處等候。
當晚,五人按時趕到未見王雯,后見到王雯和路士超在廣場的啤酒攤喝酒,即欲報復。
次日凌晨1時許,五人攜帶刀、木棍、鐵管等,乘車尋至邱縣小康街南段小橋時,見王雯和路士超在路西麥地內,五人遂持械分別毆打,致路士超死亡,王雯重傷。
對于上述細節,僅有李俊卜一直未作有罪供述。其余四人稱,自己是在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和誘供提醒下,按要求一步步完善作案過程的。
而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他們都推翻了有罪供述,稱遭刑訊逼供。
“這個案件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從接手案子開始,陳其彬的辯護律師張小波就認為,案件“有硬傷”,“能夠指認他們有罪的唯一證據是他們的口供,他們又翻供了”。
當年有沒有刑訊逼供?2015年10月28日,邱縣公安局政治處一位工作人員以對此案不知情,需向上級匯報為由,拒絕接受采訪。
李俊卜展示在獄中帶出來的報紙,上面有關于國家賠償的消息。
根據當年的案件卷宗,邯鄲市檢察院發現此案疑點較多,曾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一份邯鄲市檢察院審查公訴處給邱縣公安局的回函顯示了疑點:警方始終沒找到作案的兇器;主要證人王雯的證詞前后矛盾;對于現場的腳印也沒做鑒定,檢察院要求“應加強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力度”。
補充偵查完成后,2005年10月10日,邯鄲市檢察院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五被告人。
根據律師提供的卷宗資料顯示,痕跡鑒定表明,現場所有的足跡,沒有一枚是五被告人的;DNA檢驗結論,現場血跡沒有一處是五被告人的,相反,其中一處血跡是另一名男子所留;王雯身上的精斑系死者路士超的;警方抽干了河水未能找到作案兇器。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