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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讓嫌疑人上電視認罪不利于司法公正
【嫌疑人上電視認罪】
“讓嫌疑人上電視認罪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京報:今年你在提案中提到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的問題,你的觀點是什么?
朱征夫:我的建議是別讓嫌疑人上電視認罪。從法律上來說,如果沒有證據佐證的話,在電視上認罪是不應該采信的。因為有太多的可能性會導致犯罪嫌疑人違背意愿和違背事實認罪。在法院判決之前,要避免整個社會把他們當做罪犯來對待,否則對他們不公平,萬一法院后來判他們無罪呢?
新京報: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算是口供嗎?
朱征夫:算是。這種口供有證據效力,但單憑口供是不能證明當事人有罪的。
新京報:提出這個建議出于哪些考慮?
朱征夫:我比較關注有罪推定的現象,讓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是對其進行有罪推定的一種形式。從我觀察到的案件情況來看,上電視認罪有違背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也有違背事實的情況。
新京報:從司法角度分析,讓嫌疑人上電視認罪,會帶來哪些不良后果?
朱征夫:這影響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實施,而且會干擾法官的審判。會使檢察機關和審判受到偵查機關的壓力,不利于檢察院的獨立審查起訴和法院的獨立審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和司法公正。
新京報:從輿論角度講,會有哪些不當之處?
朱征夫:容易導致“輿論審判”。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再經過媒體報道、傳播,就會誤導公眾認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這種情況下,如果證據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無罪的壓力就更大了。
辯說
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并不等于真的認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在多種情況下,均可能違背其真實意思而上電視認罪。嫌疑人還可能因為不懂法律而誤以為自己犯了罪,甚至可能有意替他人頂罪,所以只有認罪沒有充分證據佐證,并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言詞證據】
“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
新京報:請具體講一下嚴格言詞證據采信標準的建議。
朱征夫:言詞證據須有實物證據佐證才能采信。現行的證據制度太注重言詞證據,單憑口供、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就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定罪。而言詞證據主觀性強,客觀性差,犯罪嫌疑人口供、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也可能逼出來,誘出來。
新京報:能否舉例說明。
朱征夫:比如說,在一起行賄受賄案件中,行賄人說自己送了錢,受賄人說自己收了錢,如果只靠言詞證據就可以給他們定罪。但事實上,這種口供通過逼供、誘供、騙供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而且,在這種情況下還有可能出現栽贓陷害的情況。所以說,一定要有實物證據佐證,僅僅依靠言詞證據是很容易冤枉無辜的。
新京報:從司法機關的具體操作來看,這個建議應該如何落實?
朱征夫:偵查機關要輕口供甚至零口供,在采集證據的時候要合法,不能誘供、逼供、騙供。偵查機關在使用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有各種印證,各種鏈條要能夠咬得上,而不能靠推論。
新京報:現行制度是如何規避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
朱征夫:我們現在是全程錄像,但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有人做手腳。我認為律師在場是最好的規避辦法。
有個詞叫做“寧縱毋枉”,我們要冒著寧愿某些案件不破的風險,也要保護好老百姓的權利,不能出現冤枉好人的情況。
【注說】
除了合法收集證據、嚴格使用證據之外,朱征夫還建議審訊的時候律師在場。法治比較健全國家很少有刑訊逼供,因為律師不來他們就沒法兒審訊。但是我們國家沒有律師在場權。為了防止刑訊逼供、誘供、騙供,建議在我國部分地區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政協委員 嫌疑人 上電視認罪 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