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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慈善法時代”仍需更多關注
——訪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王名
“在此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慈善法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一些重要修改內容引發社會高度關注。”3月1日,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王名就慈善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有關問題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前學術界希望我國首部慈善基本法律達到的三個要求,即解決目前我國慈善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戰略高度、整體上為其他立法留有余地,草案基本上都已實現。
“慈善法的出臺可能會是個慈善行業重新洗牌的好機會,打破既有利益格局,建立新的秩序形式,給更多的民間慈善組織生存空間,能保持慈善的開放和多元化。”在他看來,作為“開門立法”的表率,本次草案“上兩會”,具有歷史意義的突破和里程碑式的意義。
王名委員說,慈善法“開辟了一個新的時代”,它更傾向于從原來的入口管理轉變為過程監管。“但與之相關的制度和政策同樣需要緊鑼密鼓地制定或修改。”
如草案中規定,設立慈善組織直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即可。按照草案的定義,“慈善活動除了扶貧、濟困、救災,還包括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發展的事業,以及環境保護和其他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一窩蜂的登記顯然并不可取。”王名委員提出,慈善組織如何進入統一直接登記尚需明確界定,同時要建立適合于慈善組織的統一登記體制和與之相對應的過渡體制。
作為一部慈善基本法,草案專設一章規定了促進措施,其中有三個條款規定了慈善相關的稅收優惠。
“慈善法對慈善組織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權利應該更加明確。”王名委員表示,稅法并沒有把慈善組織的認定以及免稅資質銜接好。比如是否依據慈善法一旦認定了“慈善組織”,就當然成為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里所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的“非營利性機構”?慈善法實施以后,目前財政、稅務、民政三部門聯合針對免稅組織資格的認定,以及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認定,是不是還用現有名單認定的機制?還是自動和慈善法銜接?“這些問題都要在草案下一步考慮。”王名委員說。
“稅收優惠政策要落實,還要開一個口子,即政府購買服務。”王名委員告訴記者,當前很多慈善組織的收入中,政府購買服務占的比重很大。如果要收稅,這就意味著“政府左手掏錢給了社會組織,右手把錢又拿回來了”。為此,他呼吁政府購買服務同樣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建議草案單獨討論優惠稅制相關規定。
草案中明確規定信托主體必須是慈善組織。如何穩步推進慈善信托?對此,王名委員提出,信托屬于金融業務,并非所有的慈善組織都可以做。
“慈善組織開展信托活動需要有一定的資質和專業的能力。建議最好在金融活動相對活躍的領域,或由具有專業金融團隊的機構來參與慈善信托,分層次、分領域、分地區開展試點,而非所有基金會一股腦蜂擁而上。”
他還提出對公益信托入口要有一個把關:“信托監管機構是誰?相關監管機構怎么介入?除了民政部,最好能讓金融機構也參與進來。”
監管隊伍建設也是王名委員特別提到的一點,在他看來,對慈善組織的監管要求有一定的執法能力和相應的專業團隊。與此同時,有效的舉報與受理機制也非常重要。
“慈善法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有可能在總體上提出一個新的框架。我覺得這是大家對慈善法的主要期待。”王名委員坦言,“后慈善法時代”仍需更多關注,慈善法頒布后的一系列問題需要盡快地啟動調整。如體制的修訂、政策的調整、新制度的建構等等。
編輯:薛鑫
關鍵詞:“后慈善法時代” 慈善法 慈善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