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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出議案,認真發言也是履職
對代表來說,在會議召開期間,依法對有關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評,甚至在相關的討論和表決中表示不同意見,只要是代表了廣大民眾的意見,也都是積極履職的表現。
昨天上午,一個在政府部門任職的代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由于前一段時間本單位工作太忙,準備撰寫的議案和建議都還未完成,到北京后一直在加班加點起草,“如果不能按時提交大會,感覺就太對不起自己的代表職務了”。
這位代表積極履職的態度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是否一定要提交議案和建議才能算稱職的代表,則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代表應當履行的職責主要包括: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等等。由此可見,代表在會議期間履行職責的方式主要就是按時參加會議、認真審議發言。當然,在認真調研、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相關的議案和建議,也是重要的履職方式。但是,這絕對不是考量代表履職情況的最重要的指標。
編輯:秦云
關鍵詞:代表委員 議案 發言 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