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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需“三位一體”城鄉互動
又次,應允許農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和擔保。允許非自住性宅基地使用權擔保、抵押和轉讓,建立進城落戶農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賦予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出租、擔保、抵押和轉讓的完整產權,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民用宅基地使用權換房(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對于符合享受公租房條件的農民工,不能強迫無償放棄原宅基地使用權。
與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配套,可以取消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買房的規定。城市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權雖然是國家的,但是其使用權可以出租、抵押、繼承和轉讓,而農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卻既不能出租、抵押,又不能繼承轉讓,城市居民的住宅可以賣給出價高的任何人,而農村居民的住宅不能賣給出價更高的城市居民,只允許賣給本集體土地所有制成員,這是明顯的所有制歧視。
最后,探索在農村集體之間直接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允許偏遠地區的農民(集體)在將其節省的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復墾后得到的建設用地指標,轉讓給城市周邊的農民(集體),后者可以直接將其相應的農地轉變為建設用地,或自主開發利用,或通過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進行交易。
城中村和部分棚戶區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在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過程中,這些農民集體的土地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征收為國有,而應該按照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在符合城鄉統一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從而讓這些土地的所有者平等參與城鎮化進程,公平分享城鎮化成果。
□蔡繼明(全國人大代表)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土地改革 “三位一體”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