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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安全應立法更需“聯姻”法治化監管
“未來五年,我國高鐵營業里程要達到3萬公里,覆蓋80%以上的大城市。高速鐵路發展迅速,安全管理尤其重要?!比珖舜蟠?、武漢鐵路局局長汪亞平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和“十三五”規劃綱要草案時建議,加快高速鐵路安全立法,從法律層面加強高鐵安全管理。(3月8日《新華社》)
眾所周知,高鐵管理部門行使安全監督權力和相應處罰,應該通過法律授權,依法行使監管職能,才能進行有效監管。解決高鐵安全的監管問題需從制度著手,將高鐵安全管理納入法治軌道,才能讓高鐵駛向法治社會的主方向。
正如汪亞平代表指出的那樣,應明確危及、破壞高鐵安全行為的責任追溯、懲戒標準,加大嚴厲懲戒的力度,形成有力震懾。同時,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各級地方政府對高鐵安全的聯防和監管責任,將高鐵安全納入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健全鐵路與地方政府部門聯防與綜合治理機制。
當然這種聯防機制是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而不是憑借團體或個人意志進行處罰。雖說高鐵的發展以及運行速度讓大多數人都能體驗“陸地飛行”的感覺,但因高鐵安全法律的缺陷使得某些人“恣意妄為”。高鐵吸煙屢禁不止,因拍照、散步、燒荒、牧畜、燃放孔明燈、放飛風箏、扔石頭等逼停高鐵事件屢見不鮮。終其因,民眾的高鐵安全意識薄弱,以及無所顧忌的游走在法律的邊緣,這些都是高鐵安全欠缺法律保障的尷尬。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高鐵安全立法 汪亞平 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