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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規范個人募捐宜“循序而為”
這兩天,在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之際,輿論也對這部醞釀了10余年的“慈善事業建設的第一部基礎性的法律”抱以廣泛關注。其中,關于個人募捐的合法性問題,成了被討論最多的話題。
先是有人大代表稱,慈善法不能簡單禁止個人募捐;接著又有媒體報道,公民為了救助本人或近親屬在網絡上發布求助信息,法律不禁止,而如果是為了救助本人及近親屬以外的他人在網絡上發起的個人募捐,那就屬于非法募捐,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立馬引起軒然大波,被總結為為非親非故的人募捐違法。目前最新草案文本還未全部公開,從此前已公開的文本和各方權威人士的信息來看,更準確說法應該是,個人不能出于慈善的目的募捐(個人可為個人募捐,但不能為群體募捐。)
按人大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的解釋,個人不是為自己求助,而是給別人籌款籌物的募捐行為,草案引導其跟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中國公益研究院人士表示,如果發起募捐對象不是具體的個人,而是不特定的某群人,屬于慈善行為,這時的募捐需要納入法律管轄范圍,如沒有與有公募權組織合作即違法。如果立法思路如此,慈善法引導的是慈善募捐活動規避個人化,全盤納入組織范圍之內,無論是專門發起組織還是掛靠在其他組織名下。
而民間的很多擔心,其實就在于國內慈善組織仍處在起步階段,大量慈善活動還是志愿者們自發所為。若按照上述規定,為了活動受法律保護,志愿者團體或個人須注冊成為組織,或者找到掛靠方。但注冊成立組織后的慈善活動,不同于隨性的志愿行為,需付出大量管理成本,讓活動常態化、組織走上正軌,沒有準備投入職業慈善的志愿人士在時間財力人力上都會面臨瓶頸。如果是尋求掛靠,現有的組織數量還不足以滿足全部慈善活動需求。
從汶川地震到雅安地震,越來越多的組織化救災出現了,但依然有許多個人和志愿者團體自發號召募捐,并組織志愿者參與物資發放。如果此時遭遇一場突發災難,基于個人募捐的法律門檻,將有一大批社會力量被排除在救災活動中。
當然,從慈善活動的發展趨勢看,有組織的活動能更專業地履行使命,并接受公眾監督。法律引導社會零散的志愿力量成為更專業的組織,是很好的發展方向。目前慈善活動中的一些亂象,有部分原因就是組織化的慈善活動不足,從而讓個人行騙存在空間。這個發展中的矛盾,需要在發展中去解決,其關鍵就是通過降低慈善組織的注冊門檻,便于更多社會公眾成立慈善組織,充分服務于社會的需求。
法不可遠離現實。慈善法進入兩會議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非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說明它與《刑事訴訟法》處在相同位階上,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其每個細節也都可能攸關慈善組織、個體乃至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就個人募捐而言,引導慈善募捐活動去個人化,是好事,但若突然一刀切地對個人慈善募捐加以禁止,可能會影響社會志愿活動的積極性,引導注冊的正向價值被消極情緒抵消。所以最好的法子,就是慈善法執行中按文本提及的方式,引導個人與組織合作,但不必急于宣布個人募捐違法,而應讓社會志愿精神穩健有序地成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慈善法 個人募捐 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