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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發展”是慈善法制定的根本理念
草案第三條新加入“公益”兩個字,就是將慈善定位為“大慈善”,亦即現代慈善。不僅包括傳統認知中的扶貧濟困、扶老救孤,還包括其他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如: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等,慈善事業就自然和社會發展與提升有機地結合了起來。
本次最新修改的慈善法草案第一條在之前的基礎上新增了一句“共享發展成果”,就表明慈善是參與共享經濟的重要機制,慈善對于貧富差距有著重要的調節作用,慈善實則是財富的調節裝置。
“激活 聯動”是慈善法的根本作用
在經歷長達10年的調研和起草后,被喻為“開門立法”典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呼之欲出。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于慈善法草案的說明,慈善法的通過與實施,將標志著我國慈善事業發展進入全新的歷史時期。
在慈善法給慈善事業帶來欣喜和期待的同時,我們下一步更應該關注慈善法實施后所帶來的激活和聯動作用。首先確定的是,慈善法頒布的目的是要彌補慈善領域法律位階文件的缺失,成為一部基本法,但慈善法正式出臺后其他法律和制度的配套和改進仍然任重而道遠。
比如:“三大管理條例”,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如何與慈善法相配合進行修訂;慈善法草案明確規定了慈善組織和公益捐贈人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法的調整和國務院出臺配套文件如何進一步細化稅收政策;慈善法草案明確了“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并將準入門檻改為民政部備案制,規定自然人不可作為受托人,使得慈善信托解決了因管理機構不明難以獲得批準的難題,但是現行我國《信托法》中雖然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公益信托發展,但未明確采取何種措施鼓勵其發展,等等。可見,“后慈善法”時代仍有很多相關法律和文件亟需完善。
從根本上講,慈善法的作用不僅僅是為調整和規范社會領域中的慈善行為,更多的則是激活社會資本,充分發揮其與我國“十三五”規劃中的互聯網+、精準扶貧、一帶一路等宏觀政策的聯動和調節作用。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 助理研究員)
編輯:秦云
關鍵詞:共享發展 慈善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