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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需從權力主導轉向公民權利驅動
正如有學者指出的:“法學意義上的市場,實際上就是權利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勞動力市場、知識產權市場、金融市場、房地產市場等,都可視為各種不同性質和種類的權利市場,在這些市場中,不僅生產資料、勞動力、智力成果等成了交易的對象,而且與這些商品相關的各種權利也成了交易的對象——商品。交易是一種權利的轉讓,市場是一種權利關系的集合體,市場機制是一種權利運行的機制。這種權利就是經濟權利,公民的經濟權利具有商品的屬性,是可以用來交換的,并且公民在交換過程中實行其權利,并增加其所享有的權利。”如果一個國家缺乏對公民經濟權利的有效確認與保障,市場的內在機制與規律無法得到有效的制度支撐,其市場經濟就不可能發達,經濟也就不可能持久健康發展。
正是基于經濟權利的廣泛確認與有效保障,社會成員才有法定的資格、穩定的預期與持續的動力去追求自身利益、提升自身素質、有效利用資源、開展廣泛競爭、激發社會潛能、致力各種創新、推動經濟發展,創造社會財富。換言之,市場運作的基本制度要素是公民權利,成熟的市場經濟實際上是公民權利驅動的,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都是尊重與實現公民經濟權利的結果。
按照這一理念,中國的經濟轉軌與體制改革就不能僅局限于資源配置方式變革的層面來理解,其實質是國家經濟權力與公民經濟權利關系的重大調整,具體來說,是國家經濟權力的重組與公民經濟權利的發育,是國家高度集中的經濟權力向分散化的公民經濟權利的復歸,是社會經濟生活從政治權力主導轉向公民權利驅動。
當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進程與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家經濟權力重組與公民經濟權利發育、實現的速度。也就是說,對于中國的經濟轉軌與體制改革而言,對于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而言必須確立公民權利思維,要從公民經濟權利的有效確認與保障的角度來反思傳統體制與以往體制改革中的問題,審視、規劃、設計當前與未來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思路、戰略與舉措。如果不以公民經濟權利的有效確認與保障為指導理念推進改革,如果制度變遷與體制改革的指導理念不實現根本而有效轉換,而主要是具體問題反應式的改革方式,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走一步看一步,公權力老糾纏于微觀的經濟活動,經濟發展方式就很難實現有效轉變,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很難進一步的完善與發展。
編輯:秦云
關鍵詞:公民權利 中國經濟 市場 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