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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婉求:危險遠甚酒駕 毒駕入刑“零容忍”
吸食毒品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置?全國人大代表、鹽城市政協副主席蔣婉求提交了《關于盡快開展毒駕入刑立法工作的建議》,建議毒駕肇事不能只以交通肇事罪進行量刑,而應列入刑法,對毒駕實行“零容忍”制度。
蔣婉求調研發現,酒后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而毒駕則慢21%,可見比之酒駕,毒駕危害有過之而無不及。特別是新型毒品會讓毒駕人員或是反應時間變慢,或是極度疲勞迷蒙,甚者覺得駕車如在玩游戲。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往往產生連環撞車、群死群傷的嚴重后果。
“目前,我國刑法尚未對毒駕的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盡管有部分法律法規對毒駕行為進行了規范,也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與酒駕相比,執法部門對毒駕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據人員傷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量刑。”蔣婉求說,如果毒駕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傷,公安機關在查處時,只能按照禁毒法規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進行處罰,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毒駕行為長期存在。
蔣婉求認為,盡管毒駕入刑已是法學界和交警、禁毒部門的普遍共識,公安部門也在積極推進毒駕入刑,但毒駕之所以遲遲沒有入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毒品的成分復雜,不像酒駕只有乙醇一種成分易于檢測,一些消炎藥物、感冒藥物服用過后在檢測時也會產生陽性反應。因此毒駕的概念難以認定,是陽性反應就代表了毒駕,還是查獲了物證如毒品、針管、錫紙等才算毒駕?二是毒品對人的影響會隨著時間遞減,一些人吸毒數天后仍能檢測為陽性,客觀上存在吸毒多長時間才算是毒駕?三是當前新毒品不斷衍生,有關部門對冰毒、麻黃素、氯胺酮等幾種主要毒品的檢測方法較為成熟,但對其他類型的新毒品,則涉及檢測成本和技術等問題。
蔣婉求表示,檢測技術等問題可隨技術改進逐步推進,但如果等到各方面技術完全成熟再推動毒駕入刑,不僅涉及時效性問題,且隨著新毒品不斷出現而變得不可能。“建議在實際立法、執法中,可參照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對毒駕實行‘零容忍’制度,在具體處理方式上,可參照酒駕、醉駕的罪刑處罰,即對已造成犯罪后果的實害犯,可依照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對尚未造成犯罪后果的危險犯,可依照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
編輯:陳佳
關鍵詞:蔣婉求 危險遠甚酒駕 毒駕入刑 “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