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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離婚緩沖期”
面對離婚率不斷攀升的現狀,全國人大代表、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大外科副主任劉璠建議,將婚姻登記條例中行政程序離婚“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修改為“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3個月緩沖期和審查期滿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從制度上減少政策性離婚和沖動性離婚。
一石激起千層浪,對此人們議論紛紛,許多網友持反對的觀點,而筆者認為,對此應理性看待,且不妨一試。
這些年我國離婚率不斷攀升,固然與價值觀轉變、社會道德滑坡、浮躁虛榮的人生價值觀甚囂塵上有關,也與個性自由解放、重視自我心靈感受的時尚因素有關,但是,還有個因素不能忽略,那就是離婚條件過于寬松,手續簡單、成本太低。“當場領證”導致沖動離婚、任性離婚的現象時有發生。
編輯:秦云
關鍵詞:離婚率 緩沖期 3個月 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