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從禁止便器外便溺到“尿歪罰款”
3月21日,佛山市法制局發布《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送審稿)》向公眾征求意見。其中規定“公共廁所使用人禁止在便器外便溺。如有違反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對其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引發網友熱議。(3月24日中新網)
雖然還只是一個送審稿,但依然不妨礙細心的媒體,從中發現可奪人眼球的地方——尿歪罰款。稍有留心,便知道這“尿歪罰款”已非第一次出現了,早在2013年深圳頒發的公共廁所管理辦法中,便制造了“尿歪罰款”的說法。
尿歪罰款,固然有調侃的意味,但所引發的爭議無疑卻是洶涌的,幾乎所有人都對此表達出強烈的質疑,認為如此奇葩規定,既缺乏現實的可行性,內容本身也頗為荒誕。如今,佛山版的“尿歪罰款”,估計又得引來一番沸反盈天的熱議了。
有必要去翻看這份送審稿的原文,在第四十條中寫的是“禁止在便器外便溺”,從這個字面上去解讀,尿歪顯然符合“在便器外便溺”的范疇,但是,這兩者之間顯然不能簡單的對等起來。
如果簡單地從尿歪去解讀,這恐怕也是對此項規定的誤讀,畢竟來說,從“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廁所的設備”這個出發點來看,它更多的意指那些存在明顯故意的破壞行為。尿歪本身除了不可抗的客觀性外,也還有主觀故意情形的存在,那么,作為一項管理規定,似乎并不難理解。
而此前廣受質疑的執法可行性問題,這確實是想見的問題,很顯然,這所針對的依然是“尿歪”的情形,但是,對于其他存在故意“在便器外便溺”的現象,可行性并不是什么問題。再者說,也不能因為缺乏可行性,就否定這項規定的價值,一項管理規定的存在,本身是能夠產生震懾和提醒作用的。
于此而言,作為公民,當然是有權對政府出臺的管理規定進行評議,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在評議時,仍需恪守基本的理性和客觀,不應該持有生硬的偏見,做出片面性的解讀,以此妨礙社會管理制度的正常出臺。
當然,從這事來說,依然有必要檢視當地政府部門在出臺規定時的理性與建設性。此前深圳的規定已然引起如此大的爭議,并且在現實執法中,也確實存在障礙,根據此前媒體的報道,深圳的公廁管理辦法頒布一年半,據說一張罰單都未開出。深圳市城管局相關負責人曾表示,處罰是為了管理,但取證比較困難。那么,佛山應該吸取這方面的教訓,根據民意和深圳執法做法做出適當的調整。
遺憾的是,從佛山這次公開的送審稿來看,幾乎與深圳的內容一模一樣,顯然沒有針對深圳教訓和洶涌民意,做出內容上的調整。也正是因為沒有對民意的尊重以及對執法教訓的吸取,才會招致曾經相似的爭議,讓佛山做法可能陷入相似的尷尬。(高亞洲)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禁止便器外便溺 “尿歪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