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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被罰20萬,一堂醒目的法治課
做了多年炒貨生意的方林富可能想不到,自己遇上了最貴的一個“最”字。記者從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了解到,日前該局作出處罰決定,對方林富炒貨店作出罰款20萬元的決定。處罰決定書顯示:“責令停止發布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并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3月24日《錢江晚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其中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其中,“下列行為之一”的就包括“第九條”。而方林富的這家炒貨店的廣告用語,就使用了“最”字,從這來看,對方林富進行處罰,是依法行政,并無不妥。
不過網上卻有很多人對方林富抱以同情,認為這樣的處罰過重,這是什么原因呢?一方面,自然是這樣的執法有選擇性執法的嫌疑,很多人認為,執法就應該一碗水端平,既然要處罰方林富,那么大街上其他帶“最”字的廣告主,也應一并處罰;另一方面,則因為這是一家炒貨店,并非大企業,行政處罰有撿軟柿子捏的嫌疑,公眾有天然同情弱者的心理。也就是說,公眾對一“最”被罰二十萬抱以質疑,也是對行政部門的一種督促與監督。
但是,不管有什么樣的理由,也不管有怎樣的借口,都不是給方林富減輕處罰的理由。畢竟從法律規定來看,施加給方林富的處罰,已經是最輕的了。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寫下了這樣一句不朽的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就是說,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沒有任何的價值與意義。誠如斯言,既然法律規定了使用“最”字的廣告是違法的,那么就應該依法進行處理,不留任何后門。
審視此事不難發現,這對各行各業來說,都是一種警示與啟示。警示各行各業的從業人員,你的任何行為,都應該恪守法律的邊界與底線,不然便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警示每一個人,都應該有最起碼的法律常識,并保持對最新法律最新法規學習的心態,不然就可能會吃大虧。一家炒貨店就因為缺乏法律常識多用了個“最”字,結果被罰20萬元,這樣的教訓,不可謂不醒目,也不可謂不深刻。
簡而言之,一“最”被罰20萬就是一堂深刻與醒目的法治課。這樣的代價,是很多人不能承受之重,那么就從“好好學法”開始吧。畢竟,法律的真正目的不是處罰,而是誘導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們自我的素養。希望自此之后,知曉法律信仰法律成為每一位公民的自覺行動。(龍敏飛)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方林富被罰20萬 杭州炒貨店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