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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老爸走后老媽繼承房產真難 建議:早立遺囑很重要
老爸走后,老媽繼承房產真難
這幾天,一則題為“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屬于獨生子女嗎?結論驚呆了!”的帖子在朋友圈里瘋傳,張女士姐弟倆對這個帖子中描述的“艱辛”更是有著切膚之痛。要將故去的爸爸名下的一套房子繼承過戶給媽媽,跑幾趟能夠辦完?答案是四趟遠遠不夠。
案例1
3份公證4個證明
只是“第一步”
“原本以為就我們姐弟倆人,家庭關系簡單,辦理房產繼承很容易,可誰想到,竟然是件讓人跑斷腿的麻煩事兒。”看著還需要辦理的證明清單,市民張先生忍不住嘆了口氣。
張先生的老父親過世,他和姐姐想把父親名下的公產房過戶到母親名下。因為老父親生前并沒有立下遺囑,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走法定繼承的程序。
“姐,咱倆只要寫份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再去公證一下,咱媽就能辦理繼承了。”去公證處咨詢前,姐弟倆想得很簡單。可當拿到公證處提供的所需提交材料清單后,倆人才發現,事情遠不止想象中寫份東西那么輕松。首先,因為爺爺也是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需要有一份爺爺放棄繼承權的公證,同時還需要奶奶的死亡證明。另外,不單是要三份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及公證,還得提供爺爺、母親以及張女士姐弟四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開具的人事關系證明,分別證明四個人與老父親的關系。
“盡管從家庭的戶口簿上就能看出我們和父親的關系,可按照公證處的要求,還得再去證明,‘我爸是我爸’、‘我老公是我老公’、‘我兒子是我兒子。’”張女士告訴記者,按照工作人員的解釋,這是必不可少的一環。
于是,張女士姐弟倆就開始了四處跑“證明”的奔波。
第一趟,兩人先帶著母親把公產房的房產證從老父親單位拿了出來,“按照單位的規定,必須三人同時在場,才同意我們拿證。”第二趟,去爺爺的單位開具親屬關系證明。90多歲的爺爺身體不好,眼睛也已經看不見了,出趟門確實不方便,所以可以委托由家人去代開證明。“因為爺爺的檔案都很清晰,包括奶奶什么時候過世的,檔案里也都注明了,所以死亡證明也開得很順利。”第三趟,就是姐弟倆各自去單位開證明。
十幾年的老房補辦購房合同
三趟下來,人事關系證明的事兒總算辦妥了,張先生正覺得可以松口氣時,清單上的第二份材料又讓全家犯了愁。這就是——購房合同的原件。
“父親的這套老公房,是十幾年前從單位那里購買的,具體辦的手續母親都已經不記得了,去哪里找購房合同呢?房本上不是已經清清楚楚地寫著是父親的房子了嗎?”盡管很不理解,張先生還是去房屋所在區縣的房管局打聽補辦購房合同的事宜,得到的答復是需拿著房產證、當年的購房憑證等材料,可向房管局申請補辦一份購房合同。
就在這途中又節外生枝,倆人發現公產房的房本上,父親的名字被當時的工作人員多寫了兩筆,這就和身份證上的名字不符了。于是,姐弟倆就又多了一項工作:申請房產證更名。姐弟倆再次回到房管局,問清楚如何為房產證辦理更名。“您看,這公證處給列出的所需提交材料清單,來回忙活了半個月,跑了四趟,才算跑完這第一項:四份人事證明。要想把房子順利過戶到母親名下,真不知道得到什么時候了。”見到記者時,張先生已經有些灰心。
除此之外,兩個小輩兒還很擔心爺爺的身體。因為,按照公證處的說法,在最后去辦理公證時,即使是90多歲、雙目已近失明的爺爺,也必須親自到場,公證處從不提供上門服務。“老人最經不起折騰,我們真擔心萬一辦理手續期間爺爺的身體狀況有變,事情會變得更復雜。”
張先生口中的變復雜,是此前在網上廣為流傳的“轉繼承”的問題。按照繼承的原則,當一個人故去后,他的財產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而當這些繼承人再故去時,這份財產還會分給第二順位人。換句話說,如果爺爺在還沒辦理完放棄繼承權的公證前故去,他所擁有的那份財產,還得分配給除了父親之外的其他兒女,包括姑姑、叔叔等。就是所有親屬都愿意主動放棄繼承權,又得再來一遍“我爸是我爸”的證明。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