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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和歐盟怎樣搞藥品追溯
無論是美國的一物一碼,還是歐盟的“安全檔案”,都為我國完善藥品追溯體系提供了借鑒。
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就《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擬將藥品電子監管系統調整為藥品追溯體系,取消強制執行電子監管碼掃碼和數據上傳的要求。同時發布公告稱,暫停執行藥品電子監管的有關規定。這是今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推進特種設備等7大類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后,首次由部委系統提出推進追溯體系建設的綱領性文件。
在此情形下,我國相關部門出臺政策,要求編碼對接統一,減少設備識別與業務操作的負擔勢在必行。其實,當前世界各國的重要商品追溯體系發展也不平衡,特別是藥品追溯體系,普遍存在一些問題,只是在美國和歐盟相對成功。
美國:一物一碼
美國的經驗在于,他們在1988年就制定了《處方藥營銷法案》,要求對藥品來源和銷售去向實施記錄。為了防止記錄作假,FDA(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又決定采用射頻識別技術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借用RFID,實現了對電子標簽的快速讀寫,也實現了對目標的移動識別,保證了對藥品的生產和流通環節的全過程跟蹤。
2011年,FDA進一步推廣實施標準化數碼標識,保證一物一碼,并以條形碼的形式印刷在藥品包裝上。如此一來,保證了層層核驗,大幅度改善了藥品在整個供應鏈中的透明度,在發現了藥品問題后,通過收集藥品位置與持有人信息,可以執行逆向物流,使藥品召回等工作變得更快更容易。
歐盟:建立安全檔案
歐盟在2008年開始強制實行發藥前監管碼信息驗證,以實現對藥品的安全監管及流向追溯的系統。2008年9月,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采用“配藥點驗證”模式,通過平衡歐洲制藥工業協會聯合會、歐洲藥房聯盟和歐洲藥品批發企業聯盟、歐洲仿制藥商聯盟等四方面利益,強制實行發藥前監管碼信息驗證,以實現對藥品的安全監管及流向追溯的系統。
2011年,歐洲內部又通過了《歐盟反偽造藥品指令》,明確要求為歐盟境內流通的每一份藥品都要建立“可供驗證其真實性”的安全檔案,并建立了在歐盟國家通行的數據庫。該模式實施后,除國家資金投入外,僅生產商和零售商需要為該制度的實施投入資金,流通企業尚無需投入。有鑒于此,該模式效果非常顯著。
我們的鄰國日本,雖然沒有藥品專門的追溯系統,但其有成熟的食品追溯系統,依托于這樣的追溯系統,他們的藥品追溯過程也很明晰。
我國:多方面需完善
總之,從國外的經驗可以看出,專業化的監管機構和團隊、現代信息技術、嚴格的法律和制度建設是追溯制度的三大基石。對我們而言,完成高效、便捷的藥品追溯工作,也不會一蹴而就。
首先,統一標準是前提,是追溯體系建設的核心。這樣通過采集記錄產品生產、流通、消費等各環節信息,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但要做到這一點,必須要在完善的立法和相關的管理制度后,才可能在法律的基礎上逐步完善藥品追溯系統。
其次,信息平臺是完成追溯體系關鍵。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推廣和應用,為現代追溯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技術基礎和保障。美國、歐盟等地方,追溯體系得以完善,與其信息平臺發展較早,發展很快,相關技術可以合理應用有關;反觀我國,信息平臺建設還存在很多問題,跟不上發展需求,在追溯體系中發揮的作用非常有限。
最后,嚴格的責任追究是這項工作的有力保障。這就是說要保證違法必究。這需要建立健全執法監管機構和團隊,敢于執法,嚴于執法,無論是哪家公司、哪家企業違反了相關制度就必須注銷其從業資格,且幾年內不得從事該領域業務。以此對違法企業形成威懾。
目前,我國與藥品有關的編碼包括電子監管碼、商品條碼、藥品本位碼、藥品分類碼以及物流條碼等等,這些編碼所攜帶的藥品信息不但有重復,而且編碼間互不兼容,對設備的識別和業務的操作帶來了重復性,且可追溯性差。從各國的經驗來看,要完善我國的藥品追溯體系,就應該在了解自身問題的基礎上,借鑒他山之石,逐步完善相關的工作。
□單文衛(醫生)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美國 歐盟 藥品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