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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謠言 法律邊界在哪兒
對于一些社會問題,我們總想通過法律解決,很多時候法律的確可以解決若干弊病,但它并不是萬能靈藥。一般來說,只有危害社會秩序,或者損害他人權利,而且達到了一定程度,法律才能介入。生活中,動不動就祭出立法武器,那還需要道德、宗教干嘛呢?
不過,如果用這個標準審視微信朋友圈謠言,也的確到了法律出馬的時候了。曾有人調侃,微博有“三寶”,分別是“轉發、滴蠟和祈禱”。而微信朋友圈也有“三絕”,就是“謠言、代購和雞湯”。
比如,人們都熟悉的微信謠言,“某某孩子丟了,父母非常著急,有信息的麻煩撥打電話137××××××××”“美國蘋果公司的iPhone7自帶地圖把釣魚島劃給了日本,這是對中國主權的侵犯,全體中國人都要堅決抵制……不轉不是中國人”。前者打過去,多半是收費電話;后者則被證明是徹頭徹尾的謊言。一些謠言讓微信朋友圈烏煙瘴氣,“變種”此起彼伏。
謠言形式各異,危害諸多,但并不是所有謠言,都必須接受法律懲治。比如,“從某月某日零時開始,杭州市將開啟高清攝像頭抓不系安全帶”等,類似謠言還有很多,只不過換了地點和時間的外衣。這類謠言,雖符合“捏造”的特質,但沒有多少現實危害,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還有減少事故之客觀效果,當然不需要懲治。
需要法律制約的謠言,必須是特定種類,并且造成了特定后果。我國《刑法》第291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構成的罪名,還包括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
當然,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比較嚴重的情形,更輕一點的責任,是行政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等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如果對他人權利造成了損害,就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規,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比如,2014年的國內首起微信傳謠訴訟案,某微信公眾號因刊登兩篇涉及安利公司的謠言文章,運營者被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眾號運營者刪除謠言文章,并在微信公眾號發布道歉信,向安利公司支付1元人民幣賠償金。近來,因為微信謠言導致被巨額索賠的民事案件屢見不鮮,也發出了依法維權的強烈訊號。
誠然,謠言極其可惡,理應依法打擊,卻不能在倒洗澡水的時候,將盆中的孩子也一并倒掉。以中國之大,言論自然“良莠不齊”,雖說謠言滿天飛,卻也有箴言遍天下。懲治微信朋友圈的謠言,需要分清微信朋友之間,開玩笑與惡作劇的界限,尤其不能因噎廢食,損害了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言論自由。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謠言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