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推薦 推薦
最高法就股東權益保護方面的司法解釋公開征求意見
第七條 (決議撤銷事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包括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通知、股權登記、提案和議程的確定、主持、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簽署等事項。
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決議不屬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第八條 (事后同意決議)
股東起訴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公司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一)決議作出后,股東明確表示同意決議內容;
(二)決議作出后,股東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接受決議內容;
(三)作出新的決議,實質認可股東訴訟請求的內容。
第九條 (決議效力的直接認定)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存在、未形成有效決議、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決議,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應當直接作出判決。
另一種觀點: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存在、未形成有效決議、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決議,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依法認定的決議效力情形不一致的,應當告知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原告不變更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第十條 (行為保全)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實施后不能恢復原狀或者使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據原告的申請禁止實施有關決議。
人民法院采取前款規定的行為保全措施,可以根據公司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責令原告提供相應擔保。原告提供相應擔保的,應當禁止實施有關決議。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申請存在惡意干擾或拖延決議實施情形的,應當駁回申請。
第十一條 (判決的溯及力)
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存在、未形成有效決議、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該決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二條 (參照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六十一條作出的決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行使股東會職權作出的決定效力發生爭議的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第一條至第十一條有關規定。
二、關于股東知情權案件
第十三條 (行使知情權應具備股東身份)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或者第九十七條起訴公司請求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應當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原告起訴時或者在訴訟中已經不具有股東身份的,應當駁回起訴。
第十四條 (固有權)
公司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為由進行抗辯,拒絕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的,不予支持:
(一)股東出資存在瑕疵;
(二)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
(三)股東間協議約定限制股東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
第十五條 (判決主文和知情權的代理行使)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應當判決在確定的時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與公司協商確定的其他地點,由公司提供有關文件材料供股東查閱或者復制。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
第十六條 (查閱原始憑證)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起訴請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及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記賬憑證或者原始憑證等材料的,應當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證據證明股東查閱記賬憑證或者原始憑證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第十七條 (不正當目的)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認定股東有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的業務;
(二)股東為了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三)在過去的兩年內,股東曾通過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四)能夠證明股東以妨礙公司業務開展、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共同利益為目的的其他事實。
第十八條 (無法查詢的賠償責任)
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或者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股東起訴請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三、關于利潤分配請求權案件
第十九條 (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其他股東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不同意分配利潤的股東,可以列為第三人。
第二十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分配方案)
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起訴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判決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根據決議確定的方案向股東支付紅利。判決對未參加訴訟的有利潤分配請求權的股東發生法律效力。
股東起訴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欺詐行為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未參加訴訟股東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駁回股東訴訟請求后,未參加訴訟的股東以相同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另行起訴的,應當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潤的判決后,未參加訴訟的有利潤分配請求權的股東,可以據此申請強制執行。
四、關于優先購買權案件
第二十二條 (不適用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該股權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時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同等條件的含義)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股權的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部分股權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書面通知的內容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書面通知其他股東,通知中已經包括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轉讓股權的類型、數量、價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股權轉讓合同主要內容的,其他股東在收到通知后,應當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公司章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二)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的,為三十日。
其他股東沒有在前款規定的行使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的,或者主張優先購買,但是不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同等條件的,視為同意轉讓并放棄優先購買權。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法 股東權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