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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獲刑”的普法課,不能上起來沒完沒了
“本人郭剛(化名),男,17歲,系四川省江安縣中華武校的在校學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見義勇為行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這條消息能為我們出庭作證,法院或許能夠啟動再審程序改變我們的命運。”4月16日晚,有網友發布了一條微博,稱高中同學郭剛因見義勇為獲刑,希望找到受害女子為同學作證。(4月19日《華西都市報》)
從常理講,受害女子應站出來為小郭說句話;但從法律角度說,這可能于事無補。路見歹徒猥褻女子,習武的小郭挺身而成,其精神值得褒揚;但救人后又將對方打成重傷,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事實簡單清楚,道理也不復雜,不該再有這么大爭議了。
見義勇為有法律邊界,且這個邊界并非模糊不清、難以拿捏。本案中,小郭已經制止了歹徒的不法行為,受害女子已得到有效保護且離開,這是典型的見義勇為。但制止歹徒后,因語言不和,小郭再次出手,導致對方重傷,這就逾越了見義勇為的法律邊界。法院的緩刑判決,不僅經得起推敲,而且已是酌情。
若不追究小郭的刑事責任,將是對以暴制暴的縱容,對社會來說,或將是一場災難。在“正義”的名義下,人們可以輕而易舉地找到濫施暴力的借口,這種暴力往往因集體的參與而更具“殺傷力”。現實中,抓住小偷后不由分說、不分輕重一陣痛打的現象屢屢發生,有的釀成了生命悲劇。在法治社會,即使是犯罪分子也不該被上“私刑”,這是常識。
“少年為救人獲刑”是一堂普法課,包括小郭在內的很多人要上,但不能上起來沒完沒了。普法過程中,有教訓,有代價;關鍵是,教訓要汲取,代價要銘記,不能“好了傷疤忘了疼”。以暴制暴是一種典型的“私刑”,但在今天依舊存在,值得深思。在一個“私刑”泛濫的社會,依法治國恐怕只是奢談。
人情和法律從來都不矛盾。因此,建議相關部門對小郭進行人道主義幫扶,助其走出生活陰影,但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還是要承擔。當然,小郭有依法要求再審的權利。(陳廣江)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救人獲刑” 見義勇為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