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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鳥案”被告人之父:送錢后覺得孩子有救了
王亞軍的父親王不井和我的意見一致。
“行賄費用兩家均攤”
新京報:第一次行賄是給誰?
閆愛民:第一次是給森林公安一位領導3000元的購物卡。當時,我到他辦公室,用名片夾著購物卡,給他放到桌子上。但是后來大概過了20天左右,他又給我退了。他打電話說找我有點兒事,到了他辦公室,他說你把這個拿走。
新京報:還給其他人行賄了嗎?
閆愛民:我還給森林公安另一個辦案人員3000塊錢的購物卡。以后有些事情,我就經常給他打電話。
我還通過中間人給一位法院領導送了4000元現金。后來一審之后,孩子被判了10年零6個月,沒有辦成事,這位法院領導通過中間人,把那個錢給我退回來了。
我一共行賄了約9次,金額一共不到5萬元,退回來1萬多元。最多的一次給了檢察院一位公訴人3萬元。
我和這個公訴人通過檢察院的一名司機認識,當時和他在輝縣市人民醫院北鄰的一個飯店見面,主要是給錢,順帶吃個飯。
新京報:你們后來還有接觸嗎?
閆愛民:后來他給我打電話說,要請森林公安的兩個辦案民警吃飯,又向我要了1000塊錢,當時我不在家,我就叫我老婆和王不井,一家500塊錢,給他送過去。
到2015年將過春節時,他又給我打電話說要去上面溝通孩子的事情,過年了要表示表示。他說拿東西又不好拿,讓我給他2000塊錢購物卡。
我和王家行賄的錢都是均攤,所以,我和王不井又一人給了他1000元。
新京報:這些你有證據嗎?
閆愛民:給公訴人行賄有手機錄音。
孩子被判10年半以后,我感覺這個事情嚴重了,多了個心眼,我打電話就都錄了音。
我和他通話,我問他“這個錢,你不是說要打點公訴科的人嗎”,他說他沒有給他們,他一個人收了。
編輯:楊嵐
關鍵詞:掏鳥案 被告人 孩子 非法獵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