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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滿獲賠275萬 涉命案坐冤獄23年
■ 釋疑
為何賠償款定為275萬?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此前陳滿向海南省高院申請966萬余元的國家賠償金。其中包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53777.64元;誤工費3707555.28元;醫療費、后續治療費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以及賠償23年申冤的費用支出100萬元。
而海南省高院最終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萬余元,依據何在?
根據海南省高院出具的(2016)瓊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海南高院以最高法公布的2014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219.72元為準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陳滿被無罪羈押監禁8437天,需要支付1853777.64元。
此外,海南法院認定其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陳滿被錯誤定罪量刑,長期剝奪人身自由,支付陳滿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兩項賠償共計2753777.64元。
“從提出申請到現在剛好2個月。”陳滿案代理律師王萬瓊稱,賠償中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均屬于國家賠償的明確項目,而此前主張的誤工費等由于未被明確規定,故不予支持。
陳滿告訴新京報記者,雖然自己認為仍應賠償包括誤工費在內的其他款項,但經過與海南省高院的數次溝通,考慮到司法現狀和家庭情況,不愿意在此事上過多耗費精力,雙方最后確認了275萬余元的賠償數額,并簽署了相關文書。
編輯:楊嵐
關鍵詞:陳滿 坐冤獄 涉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