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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不賠消解社會法治信任
2011年,陳瑞武結束了自己10年的看守所歲月,其身上背負的殺人罪名也得到洗刷。但至今,在申請國家賠償獲立案4年多后,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仍然未給陳瑞武最終的賠償結果。對于原因,廊坊市中院未作回應。2000年,霸州市勝芳鎮劉德成一家慘遭滅門。2001年至2007年,陳瑞武等人3次被判故意殺人罪。2009年,河北省高院徹底推翻廊坊市中院的判決,判決陳瑞武等人無罪。(《京華時報》6月2日)
無端殺人罪名終得昭雪,10年的牢獄之災終于結束,人生的最美好的光陰被白白浪費,再高的賠償代價,都無以撫慰個體內心的痛苦。賠償既是一種精神性的安慰,也是一種法律性的矯正,因而,及時給予受害人以國家賠償,既是公權力知錯就改的態度使然,也是表達對權利尊重的必然要求,屬于法治規范下的應有之義。若是久拖不決,讓賠償者申請的國家賠償遙遙無期,此舉無疑是對當事人的第二次傷害。
這種傷害跟第一次有罪判決并無本質上的區別,都是缺乏足夠權利尊重的任性。錯案的發生,在于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尤其要注重保護每個人的法定權利。否則就可能錯誤頻發,甚至草菅人命。在法定時間給予蒙冤者以國家賠償,也是挽回法治信任,贏得社會尊重的現實選擇。然而,當公眾還處于高度的權利恐懼,并對司法的公正抱以高度質疑的情況下,國家賠償的遲遲未果,會再度降低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并最終損及于法治的社會信賴。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牽涉的其他案件目前還沒有審理清楚,不愿意分批給同案的蒙冤者處理國家賠償事宜”作為理由,完全站不住腳。一方面,國家賠償采取的是“就事論事”的原則,只要當事人被證明無罪,不涉及其他有罪的行為,那么其獲得賠償的權利,就不會因為其他因素而受到限制,法院以“其他案件未審理清楚”作為理由,不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賠償決定,其行為明顯失當。另一方面,法院以圖省事作為理由,只愿集中而不愿分批進行賠償,顯然屬于一種懶政行為,在理由上更是難以立足。
法治社會必然是一個信任社會,若是公眾對法治的信任不高,那么也就難以建立最基本的社會信任。法律作為社會規則的兜底部分,其公眾信任度如何,直接影響著整個社會的信任基礎,也決定著社會是否出現信任危機。全社會若是對法治出現信任危機,就必然會亂象叢生,社會治理的成本就會居高不下,并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盡管近年來,隨著“法治中國”的大力推進,公眾對法治的信任有所提升,然而在低起點上的法治信任相當脆弱,大量的司法不公和效率低下,耗費了公眾信賴法治的耐心和信任。
對于一個重新融入社會的蒙冤者來說,獲得賠償的另一個意義在于,可以由此改善生活,而讓留下后遺癥的身心,都得到更為輕松的機會,不至于為生計而依然在底層痛苦的掙扎,讓自己生活得更體面,同時也讓公眾看到,權利在獲得賠償之后更有尊重,從而增加對法治的社會信任。洗冤4年后難獲賠償。如此低效不僅是對權利者的無視,更是對司法公信的自我傷害。由此帶來的巨大信任成本,是個案賠償的也無法相提并論的。因而,出于對法律程序與司法權威的考量,無論是同級的檢察機關,還是上級法院,都不應對患有“拖延癥”的行為視若無睹,而應果斷和及時干預。唯有更為快速和高效的監督、校正和糾偏機制得到了發揮,那么個體的權利才會獲得保障,以法為本和以人為本才能實現高度的融合。(堂吉偉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陳瑞武 無罪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