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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七項舉措完善地質找礦新機制
日前,國土資源部出臺《關于完善地質找礦運行機制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七項舉措,旨在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業相互聯動,公益性地質工作與商業性礦產勘查有機銜接,地質找礦與礦產開發緊密結合,地質找礦與礦業權管理及地勘單位改革發展協調配合的地質找礦新機制,保障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確定的各項目標圓滿完成。
一是統籌協調全國地質找礦工作部署。《意見》提出,統籌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安排,加快推進公益性地質調查,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地質找礦工作。堅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新要求,按照“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調整優化勘查開發總體布局。調整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勘查技術方法,大力推進綠色勘查。探索建立在自然保護區內由國家財政出資進行重要礦產勘查并進行礦產資源儲備的制度。
二是推進礦產資源整裝勘查。《意見》提出,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發揮地質找礦第一責任人的作用,中央、地方基礎地質調查工作應優先保證在整裝勘查區的部署安排,并加強整裝勘查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和跟蹤指導。
三是加快推進礦業權管理制度改革。《意見》提出,進一步擴大礦業權競爭性出讓范圍,嚴格限制和規范非競爭性出讓行為,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的礦業權出讓制度。此外,要研究下放礦業權審批權限,推動以行政監管為主向市場、信用、法治協調監管轉變。
四是完善地質找礦收益分配制度。《意見》指出,積極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礦產勘查,承擔找礦風險、獲得成果收益,堅持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切實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地勘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以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折股參與地質找礦風險投資,分享找礦成果收益。承擔國家出資勘查項目并形成大中型礦產地的地勘單位,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分享地質勘查成果的權益,并對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
五是加強地質找礦工作監管與服務。《意見》提出,加強勘查方案審查和合同管理,依法查處圈而不探、非法轉讓等行為。加強國家財政出資項目管理,建立地質找礦信息統計制度,并為地質找礦工作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六是大力推進地質找礦成果資料共享。《意見》提出,各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每季度第一個月應在互聯網上公開本機構上一季度接收的非涉密地質資料目錄等信息,供社會查閱利用。公益性地質調查機構要及時對地質找礦成果資料開展綜合研究,為商業性礦產勘查提供基礎性、綜合性地質信息服務。
七是建立科技創新產學研聯合攻關機制。《意見》提出,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會商機制,加強地質找礦理論研究、勘查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示范。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地勘單位等聯合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協同攻關。礦業企業、地勘單位要加大科技研發投入,建立激勵機制,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地質找礦 國土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