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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非常有必要公開
性侵犯罪主體多為家庭成員、鄰居、教師等未成年人熟悉的人。這樣的話,如果不對此類信息加以曝光公布,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很可能意識不到潛伏在身邊的危險,進而導致悲劇發生。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牽頭法院、公安、司法局,出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依據這個辦法,在當地,對符合條件的實施嚴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在其刑滿釋放后或者假釋、緩刑期間,通過各單位的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渠道,公開其個人信息,方便公眾隨時查詢。(中國廣播網6月20日)
在門戶網站等公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屬于司法機關的創新舉措。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值得肯定,并有必要形成更高層面、更加規范的文件,在全國范圍內加以推廣。
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目的在于防范悲劇再次發生。此項制度在上世紀90年代誕生于美國。1994年,美國新澤西州7歲女孩梅根·康卡被鄰居強奸并謀殺,而這個鄰居之前被判決實施過兩次針對兒童的性侵犯罪行為。梅根的媽媽說,如果自己的女兒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歷史,那么她就會有所防備,也許現在仍然活著。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梅根法》,強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釋或刑滿出獄后,必須向警方登記住所,并公布給社區知悉。該項制度已經在很多國家和地區推廣,如英國、韓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都有各自版本的“梅根法案”,甚至不僅限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者。
而且,有心理學研究表明,性侵兒童者的再犯率為各類罪犯之首。我國也有多起性侵兒童案施害者有犯罪前科。此外,該類犯罪主體多為家庭成員、鄰居、教師等未成年人熟悉的人。這樣的話,如果不對此類信息加以曝光公布,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很可能意識不到潛伏在身邊的危險,進而導致悲劇發生。雖然有觀點認為,犯罪分子服刑完畢后就應當享有普通人所應有的權利,假如過度曝光其個人信息,既不利于其融入社會,又可能侵犯其名譽權。但是,權利總是相對且有邊界的,相對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性侵未成年人這種極端惡性犯罪者,有必要在出獄后繼續承擔包括信息被公開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也早有公開犯罪分子相關信息的做法。除刑法規定服刑完畢者前科報告義務外,各地法院均推行了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的有關內容供公眾查閱。可以說,公開性侵害未成年人信息的做法,是在裁判文書公開基礎上進一步搜集有關信息,并加工、歸類、整合后形成的特殊信息公開制度。
從長遠考慮,浙江的探索在取得成功經驗后,有必要上升到國家層面,以法律或行政法規形式規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公開機制。并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做法,如根據美國有關規定,性侵未滿12歲兒童的罪犯,出獄后須立即對其執行社區監控,終身配戴電子腳鐐或衛星定位監控器材,不得接近或進入學校、兒童樂園、公園等兒童常活動的地方。
作為社會的未來,未成年人的權利不能被虛置,保護未成年人更不能成為空談。國家和社會有責任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以更完善健全的制度約束有性侵害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員,讓未成年人遠離潛伏在身邊的威脅。(史洪舉)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 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