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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慢為“鎮政府被納入失信黑名單”叫好
因欠債13年而未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今年6月13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執行決定,將該省長甸鎮政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是法院系統針對各行各業“老賴”設計的“黑名單”,通常供金融機構等單位參考,政府被納入其中極為少見。(6月23日《中國青年報》)
鎮政府因欠債被納入失信黑名單,這幾乎是頭一遭。最高法制定的失信黑名單制度,雖然未明確將政府列入,但也未將政府機關排除在外,所以,這種“創新”在法律角度應該不存在爭議。但真正的問題在于,如此“破例”之舉是否真能發揮實質作用,即敦促當地鎮政府盡快還清債務?
被納入失信黑名單,意味著個人的信用資質與消費將受到嚴格的限制。但在這起個案中,此制度對當地鎮政府能夠產生怎樣的實質性壓力,仍是一個未知數。畢竟,對于一個已經背負數千萬外債的鎮政府而言,其金融信用至少在當地金融系統估計早就“破產”。再用失信黑名單對之進行限制,恐怕就如同于是“虱子多了不怕癢”,效果不宜高估。就此而言,還請慢為這個創新叫好。
較之于失信黑名單能否對該鎮政府產生實質壓力,此事件中更應該關注的問題其實是,一個鎮政府的債務,從最初的200多萬,經過十余年的“利滾利”累積到數千萬,且此過程中,先后經過多家法院移送管轄或交叉執行,都始終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其癥結難道真的僅僅在于“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嗎?若承認這一理由的合理性,此案無疑就成了一道死結,“失信黑名單”同樣不過只有象征意義。
如此巨額債務,并非一天形成,而是在不斷的拖延中日積月累所疊加擴大。換言之,當地政府客觀上的拖延,等同于是在一年年縱容公共財政的流失(畢竟這筆資金終究要靠公共財政來償還)。那么,此種狀況就延伸出一個問題,當一地基層政府確實在客觀上未有能力償還欠款時,上級政府在其中到底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又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此案中,當地上級政府究竟有沒有想辦法“幫助”解決或敦促解決?還是同樣睜只眼閉只眼,能拖就拖?
事實上,有法律專業人士即表示,對于這類問題的解決,如果超過一定時間不執行,可以追究上級政府的責任;政府應當把要履行的判決納入政府預算;可以追究被執行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限制相關領導在任期間的消費,例如不能坐飛機、高鐵等。就此而言,這筆長達13年未能償還的政府欠款,除了客觀上的還債能力問題,其背后所凸顯的或恰恰是當前地方政府債務責任承擔上的模糊與混亂。
類似的政府欠債不還或難還的問題,并非個案。究其原因,或難免有法院執行不力的司法窠臼,但在根本上或還是責任的落實問題。比如,相關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到底要對政府欠債負怎樣的個人責任?下級政府的債務,上級政府是否有責任“兜底”?正如該案的情形所示,雖然鎮政府被納入了失信黑名單,但由于“政府”這一主體責任的虛化,若失信黑名單未對相關領導形成約束,其效果可想而知。
當地法院將欠債的鎮政府納入失信黑名單,其初衷當然值得肯定。但其實質效果還需具體分析評判。否則,若只是簡單套取制度,則同樣可能構成一種懶政,從而掩蓋更本質的問題,并不利于打破“僵局”。(朱昌俊)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鎮政府 失信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