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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下車被老虎咬傷,責任在誰
7月23日下午,兩名自駕游女游客在北京延慶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內猛獸區下車,被老虎襲擊,造成一死一傷。動物園的監控視頻真實拍攝下了這一幕,上傳到社交媒體后,引起諸多轉發和評論。對于女游客下車,有說法稱是因為年輕女子與老公吵架,憤怒之余下車。但另據同車親友解釋,并非因口角下車,而是誤認為已經出了猛獸區。
游客
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對于這次老虎傷人事件,大家對于責任的劃分有很多爭議,但首先還是要以法律為準繩。
一般來說,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即有過錯才要擔責。但是,動物傷人在法律上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是一個“過錯推定責任”,一旦發生動物傷害他人,動物園就被“推定”應承擔責任,除非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管理責任。這個“推定過錯責任”的立法本義,是讓動物管理者盡到勤勉的管理責任,防止動物傷人。
但是這個“管理責任”也不是沒有上限的,其應符合一般的行業規范和社會普遍公認標準。動物園管理的是動物園,應盡到的是動物園的管理責任,而不是“幼兒園”的管理責任。
在本次事件中被老虎咬傷的女士,本身是成年人,應意識到動物園的虎區有老虎出沒,足以威脅人的生命安全。但是,這位女士還是不理智地下車,最終釀成了慘禍,存在嚴重的過錯。成年人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首先應對自己的生命負責,而不能將自己的安全責任無限制地依賴在他人的管理責任之上,這是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而且事件發生后,園方的管理車就第一時間出現在現場,驅散虎群,應該說已基本盡到了救助的責任。如果園方能夠證明:之前已經對游客進行了充分的入園安全教育,并提供了相應的安全措施,那么,可以認為園方已經盡到了《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管理責任”,就不應對悲劇承擔責任,或者最多承擔一個公平補償責任。
當然,悲劇出現之后,我們可以從精細管理的層面上,要求野生動物園管理方能夠強化管理,增強安保措施等,畢竟人的生命具有最高價值。但不應反推過來認為,動物園里發生的任何事故,都要怪在園方頭上。
而且還應注意到,有些輿論不去客觀揭示受害人的自身過錯,反而片面要求園方“強化管理”,包括給游覽汽車加額外的鎖具,乃至不允許自駕游車輛進入野生動物園,這種“反應過度”損害的是所有游客的福利,讓他們損失了那些更充分接近自然、接近野生動物的機會。從“法律經濟學”角度說,這種侵權責任標準的劃定,讓受害者更加忽視自身的安全,從而形成道德風險;也勢必將損害更多人的福利。
為了防止悲劇的發生,目前應該強調的是:游客才是自身生命安全第一責任人,而不是將無限的“管理責任”推給園方。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動物園
不可能一點責任沒有
女子野生動物園下車被老虎咬傷,無論是因為口角也好,還是誤認為到了安全地帶,該女子的安全意識之弱,都是導致這個悲劇發生的主要原因。但當事動物園,也不能說一點兒責任沒有。這幾年,北京、上海、秦皇島等地已經發生數起動物傷人事件,動物園理應從中得到教訓,通過更改管理規則,把類似傷亡事件降為零。
比如,是否可以考慮取消游客的自駕行為,采取統一乘坐動物園的專車。動物園在猛獸區的游覽專車,是經過專門設計的,車窗有鋼筋加固,同時,車上有專門的司機,更專業一點的話,還會配備管理服務人員,在游覽專車上,游客是無法擅自打開車門的,生命安全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自駕行為本身就意味著風險的提升。盡管在自駕之前,乘坐私家車的游客會與動物園簽訂協議,動物園也有廣播喇叭反復提示,以及安排管理人員巡檢,但這仍然無法對游客安全形成百分百的控制。不排除游客因為興奮等原因,冒險下車。
取消自駕游,當然也會被認為損害了其他游客的權利。但只要自駕游存在,就要面對這樣的矛盾:安全協議是生死狀嗎,法律對這份協議內容的認同度究竟有多高?在不出人命的情況下,動物園與游客皆大歡喜,而一旦出了人命,這份協議就要經受拷問。輿論雖對安全協議持高度認同,覺得簽了之后就可以等同為翻馬路護欄“撞死活該”,但用一紙協議來決定的生命代價,還是缺乏一些審慎。
鐵一樣的管理制度,無死角的安全意識,才是解決動物傷人的根本。作為管理方,動物園要對游客的自我保護能力,一視同仁地抱有高度懷疑態度,要了解到,人是不可信的,人對安全問題的認知,對身處環境的判斷,處理突發事件時的能力,是參差不齊甚至是差距巨大的。只有把所有游客都用無法商榷的安全制度管理起來,才能讓大家在同一個安全準則下,得到完美的保護。
因此,在目前的狀況下,八達嶺野生動物園還是應該對游客被老虎咬死負一定比例的責任,而不是像一些網友認為的那樣,動物園一點兒責任也沒有。 □韓浩月(媒體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野生動物園 老虎 咬人 責任 女子 被老虎咬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