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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敲詐與打假才能激濁揚清
敲詐式的“假打”否定不了合法打假。關鍵之處就在于,如何厘清敲詐勒索與合法打假的界限。讓敲詐的歸敲詐,讓打假的歸打假,才是激濁揚清之道。
山東人王海開創的“職業打假”之路,至今已走過了20多年。王海仍在打假江湖,不過,并非所有以“打假”面目出現的索賠,都能稱之為“打假”。昨天,有媒體深挖了另一類“打假”江湖——“惡意打假人超市調包求索賠”。這些惡意打假人近期頻繁出現在北京各中小超市。一時間,“打假”話題再度引發坊間熱議。
竊以為,把通過調包、自帶假貨等形式向店家索賠的所謂“打假”稱為“惡意打假”,并不準確。因為,這根本就不是“打假”,當然也不是“惡意打假”,而是赤裸裸的敲詐。這些行為,多數已涉嫌刑事犯罪。從報道來看,已有多名“超市調包求索賠”者被警方刑事拘留,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敲詐式的“假打”否定不了合法打假。雖然,“調包式的惡意打假日漸增多”與“超市行業與打假人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可能都是事實,但將兩者視為因果,卻有些“拉郎配”的嫌疑。從商家的角度出發,沒有多少超市經營者會樂于接受“被打假”,更不會喜歡“被敲詐”。要應對敲詐,主要在于及時發現、搜集和固定證據,繼而報警。當然,難點也在搜集證據。“除非超市老板有監控能抓個正著,那樣可直接報警,交由警方處置?!比绻麤]有監控視頻,又沒有旁證,立案都很難。
我們要嚴肅處理敲詐式的“假打”,但對于合法“打假”,商家則沒有理由拒絕或是報警抓人。對于“職業打假”,多年來爭議不斷,分歧至今仍未得到有效縫合。
反對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的理由在于:“消費者”應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知假買假的目的并不是消費,而只是為了索賠,因此他們不具有“消費者”的法律地位,不應得到支持。這一理由看似有理,卻人為限制了“消費者”的定義,使受法律保護的對象被大大縮小。
從這一理由出發,一些地方出現了對“打假人”的嚴厲打擊。如廣東博羅縣公安局日前對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國家賠償并賠禮道歉。黃載回等3名打假人多次購買問題食品(進口食品沒有中文標簽、過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要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2015年7月8日,黃等人被當地警方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拘。
事實上,“知假買假”并不能與敲詐勒索畫上等號。2013年,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算是為“知假買假打假”的“職業打假”支起了“保護傘”。
因此,關鍵之處就在于,如何厘清敲詐勒索與合法打假的界限。要看到,合法的“知假買假”在事實上懲治了售假行為,弘揚了市場經濟中誠信經營的基本理念,也是對商家最有效的監督之一。讓敲詐的歸敲詐,讓打假的歸打假,才是激濁揚清之道。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打假 敲詐 惡意打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