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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進式”和“實驗法”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之所以采取“漸進式”和“實驗法”,并將改革逐步推向縱深處,其目的就是要在完善體制機制上下功夫,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努力實現司法體系和司法能力的現代化。
自習近平總書記2014年對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出明確要求以來,全國各地各級司法機關紛紛銳意改革、創新進取,已經取得了可喜成績。如隨著司法責任制的落實、新型辦案團隊的組建,法官檢察官能夠專心辦理案件、刻苦研習業務,辦案質量和效率都有了明顯提升。司法體制改革正在向著司法公正、社會正義的理想大踏步前行。
剛剛結束的全國司法改革推進會則正是貫徹改革精神、實現改革目標的助推器。這次推進會對各地司法體制改革提出了具體要求:即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完善和落實員額制、單獨職務序列等一系列改革政策,明確向基層一線辦案人員傾斜的政策導向;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司法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錯案機制;要積極推進內設機構改革,推動司法業務管理監督由微觀向宏觀轉變,提高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要推進繁簡分流,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有效地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等等。這無疑為下一步的司法體制改革確立了原則,指明了方向。
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有了目標、確立了原則和方向之后,接下來就是要完成階段性任務。根據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精神,近期要圍繞“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三個方面重點任務展開。這三項重點任務又可以具體化為: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等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不同地區情況不盡相同,中央司法體制改革充分尊重各地差異,在給出目標、方向和任務之后,也積極鼓勵各地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創新改革。
司法體制改革是一項探索性和創新性舉措,必然涉及方方面面的問題,尤其涉及各方利益相關者。這就是說,司法體制的每一次改革創新并不意味必然成功,所以都要全面論證、謹慎行事。為此,中央司法改革領導小組本著對黨和人民負責的態度,采取了“漸進式”改革的路徑和“實驗性”改革的方法。在改革之初,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決定先在東、中、西部選擇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個省市先行試點,為全面推進司法改革積累經驗。隨后的2015年、2016年又陸續確定了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適時推開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前后三批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地方的選定,也意味改革試點已在全國范圍內展開。
中央司法體制的改革之所以采取“漸進式”和“實驗法”,并將改革逐步推向縱深處,其目的就是要在完善體制機制上下功夫,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努力實現司法體系和司法能力的現代化。這既是依法治國、建立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更是張揚社會正義、司法公正的司法體制改革的必然選擇。所以,司法體制的每一次改革舉措都是要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并引領司法走向體現公平、正義的神圣殿堂。(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司法體制改革 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