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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昆明男子收貨款裝腰包 5年“螞蟻搬家”5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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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電氣公司銷售員
姓名:余某
年齡:38歲
罪名:涉嫌職務侵占
刑期:未判
利用幫公司收取貨款的職務便利,電氣公司銷售員“螞蟻搬家”,5年間多次侵占公司錢款達57萬余元,公司查賬時終露馬腳。昨日上午,官渡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涉嫌職務侵占罪案。
公司查賬他才“露了餡”
38歲的余某是昆明人,2005年,余某應聘到了云南一家電氣公司任銷售員。工作期間,余某主要負責對接臨滄、昆明、玉溪等片區10余家電氣公司以及電氣設備公司的銷售工作。
熟悉了操作模式后,余某發現可以先代收客戶支付的貨款,再轉回公司的賬戶。利用幫公司收取貨款的職務便利,余某開始大著膽子給自己“謀利”。
因為長期有業務往來,臨滄一家電氣公司和昆明一家電氣設備公司都比較信任余某,在幫公司收取客戶貨款時,余某將自己的銀行賬號給了對方,讓對方直接將錢轉到他的卡上。從2006年到2010年,兩家公司分多次將數十萬貨款轉進了余某的個人賬戶,其中部分貨款被余某裝進了自己的腰包。
2011年,該家電氣公司在對公司賬目進行了清查時發現,臨滄一家電氣公司和昆明一家電氣設備公司拖欠了數十萬元貨款遲遲未支付。覺得事有蹊蹺,電氣公司對這兩筆賬目情況進行了核查,余某也因此“露餡”。因為涉及的數額巨大,該電氣公司報了案。
承認侵占公司錢款揮霍
官渡區檢察院指控,余某在該電氣公司擔任銷售員期間,利用幫公司收取貨款的職務便利,收取兩家電氣公司以及部分私人支付的貨款,將部分貨款用于自己消費。經鑒定,余某從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收取兩家電氣公司貨款且未交回公司的金額為57萬余元。
庭審上,公訴機關認為,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指控事實及罪名,余某和其辯護律師都表示沒有異議。對于57萬余元的去向,余某承認的確侵占了公司錢款。“發貨后,我把自己的銀行賬戶給了兩家客戶公司,讓對方直接將錢轉到我的個人賬戶,這些錢被我取現揮霍了。”
公訴人認為,余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職務侵占罪,侵占數額較大,且未及時將侵占金額退還給公司。但余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建議判處余某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余某辯護律師提出,余某認罪態度良好,能夠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為減少公司損失,余某也在積極籌款,已先后歸還公司20余萬元,具有悔罪表現,希望法庭能減輕處罰。
該案未當庭宣判。
7. 3萬營業款不上交 自己收了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