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情·民意>你言我語 你言我語
2010年,公安部在修改后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中正式提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致傷力判據》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J/cm2時,一律認定為槍支。修改后的槍支認定門檻1.8J/cm2,是原有標準的九分之一,香港標準的四分之一,臺灣標準的十一分之一。
2000年,主持制定《致傷力判據》的首席專家、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專家季峻曾撰文討論槍支“殺傷力”的鑒定問題,他在文中指出,在制定刑事技術槍彈致人傷亡的標準時,應考慮到人體最薄弱的部位。在發表于2008年的一篇論文中,季峻指出,考慮傷亡的最低閾值時必須與現有的法規保持一致,《刑法》規定喪失視覺就視為重傷害,這說明在衡量殺傷力時應把“眼睛”作為基本條件。同時,他通過實驗得出,氣槍比動能大于等于1.8J/cm2的情況下,對人的眼睛近距離射擊可以造成傷殘。
對仿真槍放松規制的相關主張不應被支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楊建順
公安機關制定的槍支鑒定標準應當科學合理。為“加強槍支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不僅需要有明確的鑒定標準,而且要求該鑒定標準是科學合理的。所以,從立法政策層面看,應當參考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做法,并結合本國社會治安需要,因時制宜作出調整,使槍支鑒定標準處于一個動態完善的過程。然而,與隨著形勢發展而調適的法益相比較,相對穩定的、普適的、具有實操性的這種法益更應當受到保護。更何況,無論是動態還是靜態的,槍支鑒定的相關標準都應當由公安機關制定。如果對這里的槍支鑒定標準產生了質疑,則應當展開廣泛探討,進行深入思考,針對質疑者所提出的問題,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結合當時的社會治安狀況,予以充分解釋和說明。可以有各種各樣的觀點和看法,甚至可以提出完全與實定法相悖的理論假設,但是,筆者認為,鑒于目前各種類型的仿真槍不斷出現,其外表與殺傷力也越來越接近真槍,使用仿真槍進行犯罪也呈現上升趨勢,對“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實行嚴格規制的做法值得肯定,而對仿真槍放松規制的相關主張則不應當被支持。
另外,公安機關制定的槍支鑒定標準只是法院判斷相關槍形物是否屬于槍支的依據,而不是法院適用刑法第151條進行定罪量刑的依據,故而法院在定罪量刑上可以作出替代公安機關相關判斷的結論。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