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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公辦養老院可引入社會力量
廣州某老年公寓,醫護人員陪老人散步。(資料圖片) 廣州日報記者莫偉濃 攝
政策+
昨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全面深化公辦養老機構改革的意見》,其中提出,到2020年公辦養老總床位達2萬張以上,將重點強化對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服務和保障,并逐步擴大保障范圍。值得關注的是,《意見》還提出無論是公辦養老院的建設還是運營都可以引入社會力量,公辦養老機構可逐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社會力量管理運營;今后新建、擴建公辦養老機構也可引入社會資本,收費標準由政府與企業協商制定。
文/廣州日報記者杜娟
目標:
2020年公辦養老機構總床位翻倍
廣州養老床位非常緊張,公辦、民辦和日間托老機構在內的養老床位5.3萬床,而單純公辦養老機構為1.1萬床左右。不過近年來廣州以超常規的力度加快“1+5”、“1+6”公辦養老機構建設,今明兩年陸續建成投入使用,增加近1萬張公辦養老機構床位供給。
《意見》提出,到2020年,打造一批管理科學、運行有序、服務優質、保障到位的公辦養老機構,公辦養老總床位達2萬張以上,醫療衛生服務覆蓋率達100%,護理型床位達80%以上,中高級養老護理員占20%以上,市、區公辦養老機構全部達到省一級以上等級,切實為老年人提供基礎性、保障性、均等化的養老服務。
《意見》著力強化對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服務和保障,重點為本市戶籍的“三無”老年人、五保對象,低保低收入、重點優撫對象、計劃生育特扶老年人,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半失能、高齡等老年人,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為社會作出重要貢獻的老年人服務,逐步擴大保障范圍。
《意見》所指的公辦養老機構包括市、區、街(鎮)三級公辦養老機構,重點是市、區級公辦養老機構。《意見》明確,區、街道(鎮)公辦養老機構承擔轄區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其中農村五保對象按規定原則上由街道(鎮)公辦養老機構和五保安居點安置。《意見》要求,對公辦養老機構床位滿員導致特殊困難老年人無法入住的,有關區政府應當向其他養老機構購買服務,保障其入住養老機構需求。
策略:
引入社會力量共建、運營
《意見》明確公辦養老機構應具備基本保障、應急保障和示范引領三大職能。一是充分發揮托底作用。二是在民辦養老機構因暫停或終止服務導致老年人安置等風險發生時,市、區民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對公辦養老機構床位統一調配使用。三是在癡呆老年人護理、臨終關懷、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料等專業服務和運營管理方面開展功能試驗,在科學管理、專業服務、安全生產等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中多處提到要引入社會力量對公辦養老機構進行共建、運營。對此,市民政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的1.1萬張公辦養老床位已經基本實現了對特殊困難老年人最基本的保障功能,未來大部分公辦養老院也將采用政府與社會力量共建的模式,引入市場機制,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因為政府不可能包辦所有的一切。”
《意見》提出,公辦養老機構可逐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社會力量管理運營,從確保養老機構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服務質量和保障可持續運行三個方面科學設置運營資質條件,公開招投標擇優選取具有一定影響力和品牌效應的專業化機構運營。按照《意見》的規定,市民政局和各區政府將對各區公辦養老機構社會化運營方案進行把關,并委托第三方跟蹤評估運營管理成效。
此外,《意見》中還提出,探索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公辦養老機構。今后新建、擴建公辦養老機構,可引入社會力量采取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等模式合作建設。產權歸政府、引入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設施,其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價格:會體現市場調節作用
那么,引入社會力量共建公辦養老機構,是否會導致公辦養老機構收費上漲呢?《意見》中也規定了收費原則,根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 16號),明確公辦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實行政府定價,伙食費按非營利原則據實收取,其他養老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自主定價。制定、調整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應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后的實際服務成本為依據,按照非營利原則,并考慮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物價上漲幅度等因素核定。
而由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公辦養老機構的收費標準,則由政府和企業按照成本回收的需要和合理回報的原則,同時兼顧社會效益和老年人普遍承受能力,共同商定收費標準,向社會公開。市民政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類公辦養老機構的收費標準會體現一定的市場調節作用,但畢竟政府有土地劃撥等優惠,在收費價格中也會體現。”
此外,《意見》中還要求,公辦養老機構應堅持以人為本,以安全、適老、經濟為基本標準,以普惠型、保障性和實用適用為原則,按照國家、省、市的養老設施、消防安全等標準要求,開展設施安全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嚴格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造價指標,避免鋪張豪華,確保造價可控。重點建設服務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養護型、醫護型養老機構,設置護理院、養護院或專區。
編輯:趙彥
關鍵詞:廣州 公辦養老院 可引入社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