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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應增加實質認定標準
在實踐中,人社部也注意到了相關問題,曾轉發一個典型案例以平息爭議。
吉林省吉林市衛計委科員孫某在單位參加會議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于4天后宣布臨床死亡。當地人社部門以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為由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判決。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終維持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亡)決定書。
人社部特別說明,雖然家屬和醫院的人道訴求是正當的,但工傷認定的判斷不能突破法律、法規規定。
姜穎認為,從立法思路和方式上看,僅以48小時作為是否視同工傷的界定標準,未免過于形式化和簡單化,而未將突發疾病與工作原因這一工傷本質結合起來,做實質方面的判斷。事實上,僅以48小時作為標準,缺乏實質方面的判斷標準,難以得到職工和家屬的認同,也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爭議。
“因此,僅以形式為標準是不夠的,即便將48小時再延長至72小時甚至96小時,仍然會繼續存在爭議?!苯f說,“解決這一問題,應從工傷實質上認識,即要看突發疾病是否與工作相關,這是由工傷的本質和核心決定的,也是視同工傷的基礎和依據?!?/p>
黃樂平表示,在目前法律實施過程中,“48小時”是一個剛性規定,“目前還沒有特別好的解決辦法”。
黃樂平建議,從目前立法的趨勢來看,對于這條規定,未來應該從“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這一角度進行修改和完善。
姜穎的建議則是,我國應及時調整和修改突發疾病死亡的認定標準,在現有形式標準基礎上,增加實質認定標準,對于超過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的,或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之外突發疾病死亡的,如果有證據證明其死亡與工作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同時,實質標準也將賦予工傷認定機構和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能夠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彈性地判斷,認定結果也能夠更趨于理性。
“未來期待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和實踐,最好是從修改《工傷保險條例》著手,放棄48小時的形式標準,只要證明勞動者的死亡與工作有密切關系,就應當視同工傷?!苯f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張軍在中國勞動保障藍皮書中的政策建議是:制定“突發疾病死亡”條款的配套政策,提高可操作性,減少認定差異化結果。比如細化“突發疾病死亡”條款,減少執行中的爭議;完善“48小時”規定,增加可操作性;在“突發疾病死亡”條款的認定中考慮“工作原因”因素。
此外,鑒于是否工傷之間的待遇差別懸殊,張軍建議,建立“突發疾病死亡”梯級待遇標準,避免待遇懸殊造成的逆選擇為解決“突發疾病死亡”條款引起的“不死不算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問題,建議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待遇體系,增加“突發疾病死亡”情形經搶救脫離危險后的傷殘評級及待遇保障。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