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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點建立缺陷手機強制召回制度
出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尤其是安全考慮,對缺陷手機產品實行強制的召回制度應該提到議事日程,不能一拖再拖。
在國家質檢總局執法督查司進行約談和啟動缺陷調查情況下,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了召回計劃,決定自2016年10月11日起,召回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的全部三星Note7手機,共計19萬余臺。
自今年8月2日三星Note7發布以來,在全球各地頻繁曝出起火、自燃、爆炸事故。9月2日,三星就Note7炸機事件致歉,宣布此前向10個國家發售的250萬部智能機在召回之列,卻將中國大陸排除在外。理由是:在中國大陸市場正式發售的國行版Note7,采用了不同的電池供應商,不存在電池安全問題。
但國行版Note7的電池具體情況并不十分清楚,在沒有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情況下,三星對中國和其他國家執行雙重標準,與韓國、美國形成強烈對比,這讓中國消費者很不滿。在這種情況下,質檢部門遲遲未有舉動,這不僅僅是“動作太慢”的責任意識問題,也提示中國缺陷手機召回制度必須要盡快出臺。
關鍵是,在中國銷售的國行版Note7并非如三星所言的安全,到目前為止,已經發生20起三星Note7手機過熱、燃燒事故,而三星公司一度拒不承認,認為是用戶外部加熱所致?,F在決定召回,顯然是承認確有問題。當初的信誓旦旦剛剛落地,就被事實打臉。
三星執行雙重標準,且產品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按道理,有關部門應該迅速強制要求三星召回缺陷手機,而不只是拖延及溫和約談。除了責任意識問題,也說明中國目前缺乏缺陷手機召回制度,影響了相關部門的強硬執法,給消費者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一旦有了召回制度,消費者就拿到了“尚方寶劍”。召回的成本太高,企業不敢以犧牲公眾安全利益為代價來換取高額利潤,會更注重產品質量,不敢有絲毫粗心大意,消費者可以大大地節省維權成本。
縱觀上世紀90年代中國手機市場大規模發展以來,至少已發生過兩次洋手機召回:2001年松下GD92、GD93兩款手機召回;2006年摩托羅拉手機“明”(A1200)召回。而國產手機召回,最具代表性的是2015年7月,TCL主動召回么么噠3S部分手機。這些召回行為皆為企業主動行為,并非受到國家法規強制要求,因為我們一直未在缺陷手機召回方面立規矩。
其實,早在2004年,因手機質量問題居高不下,中消協曾向國家有關部門提議設立手機召回制度,對手機設計缺陷問題,要“強制召回”。但這個建議十余年來,因種種原因一直被擱淺。此次三星敢公然采取雙重標準,事發初期對中國拒不實行召回,不能不說與中國召回制度的缺失有關。之所以在美國迅速召回,因為美國有召回制度,公司一旦拒絕召回,那么政府罰款、消費者訴訟賠償、公司信譽受損等,將使其付出更多。
今天,人們已越來越離不開手機,手機的作用和重要性無須贅言,已經到了須臾不離的地步。誰都害怕手里的手機突然變成手雷,出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尤其是安全考慮,對缺陷手機產品實行強制召回制度應該提到議事日程,不能一拖再拖。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缺陷手機 強制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