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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住銷售個人信息的內鬼
征信報告、賬戶明細、余額等,本是個人的隱私。但是,湖南一銀行支行行長,卻出售自己的查詢賬號給中間商,再由中間商將賬號賣給有銀行關系的“出單渠道”團伙,再由另外一家銀行的員工進入內網系統,大肆竊取個人信息。(10月17日 《成都商報》)
公安部督辦的“5·26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終于告破,綿陽警方可謂功不可沒。但案件所透露的信息更讓公眾心生余悸。一名銀行行長,竟然將手中掌握的銀行客戶信息向不法人員銷售,這名行長和另外一名銀行員工因此而被警方依法處理,是其罪有應得。本案所暴露出來的個人信息保護之弊,更值得相關方面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中及時進行調整。
銀行行長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就像打開了潘多拉盒子,既違反了銀行等金融機構關于保守客戶個人信息秘密的職責,又無形中進一步壯大了倒賣個人信息的產業鏈。不管這名行長在客戶信息銷售方面是否獲得提成,但是,這些海量的客戶信息畢竟是在這名行長手中外流,并在銀行員工、中間商等的暗中操作中被層層加價,被銷售的客戶信息,成為了這些人謀利的工具,還讓客戶隨時處于被詐騙、敲詐的危險之中。
為遏制銷售個人信息灰色產業鏈,源頭管控顯得尤其重要。源頭管控到位,必然會增加售賣個人信息產業鏈的違法成本,對于打擊售賣個人信息行為能夠起到積極作用。
隨著個人信息數據庫的不斷構建,任何一個分庫信息的泄露都將會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銀行行長銷售個人信息如此,快遞員暗中搜集客戶信息也是如此。這給個人信息的管理和保護提出了不小的問題。任何一個掌握個人信息的人員出售相關信息,都不可避免的為不法行為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打擊銷售公民個人信息的不法行為,有利于維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私密性,更有利于打擊由此衍生的電信詐騙以及各類不法行為,營造安全可信的個人信息使用環境。而這場戰役想要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必須先從個人信息源頭開始治理。既要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只要有個人信息登記、使用的場所、環節,都要全方位納入,避免制度死角,更要強化制度執行及監查力度,形成有效的制約、監督、懲治和震懾機制,讓銷售個人信息的內鬼不敢用權換取不當利益,堵住這些內鬼興風作浪的漏洞。(張立)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5·26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銀行 銷售個人信息 內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