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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留88萬給孫子
法院判決遺囑部分無效
江蘇省海安縣的章老漢生于1938年,和妻子周老太生育了一子兩女,均隨周老太姓周。2008年周老太去世。2010年8月,章老漢立下遺囑,載明“遵照已故妻子的遺愿和本人意見,將名下位于海安縣城的房屋一套及本人名下的一切財產贈予孫子小周所有”。
2012年,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章老漢選擇了貨幣補償的安置方式,并將88萬元房屋拆遷補償款全額匯入孫子小周的賬戶。2014年10月,章老漢因病過世。
2014年12月,章老漢的兩個女兒將哥哥周華和侄兒小周告上了海安縣人民法院,認為房屋補償款中44萬元屬于母親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由配偶、一子二女共同繼承,請求判決周華和小周返還22萬元。
庭審中,兩被告認為,周老太生前對其遺產處置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最終體現在章老漢的遺囑中,即遺產均留給孫子小周。兩被告提供了遺囑,還申請遺囑的兩位見證人到庭作證。但原告對被告所舉證據逐一反駁,不予認可。
海安縣法院審理認為,案涉房屋為章老漢與周老太生前夫妻共同財產,周老太先于章老漢去世,在周老太去世時,案涉房屋一半的價值依照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成為周老太的遺產,且繼承開始。本案的最主要爭議是章老漢遺囑中“遵照已故妻子遺愿”是否有事實依據,周老太對自己遺產的分割有無留下遺囑。
對此,雙方存在完全對立的主張。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告對此應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提供了章老漢的遺囑,但章老漢本身屬于周老太遺產的繼承人之一,屬于有利害關系,加之僅憑該表述也達不到確定周老太遺囑的證明要求,而被告提供的證人證言又相互矛盾,結合原告質證意見,法院綜合認定被告主張的周老太生前留有遺囑的事實證據不充分,不予采信。周老太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根據法定繼承原則,由章老漢、兩個女兒、周華繼承。因章老漢年老體弱,3個子女的謀生能力遠遠強于章老漢,按照繼承法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的原則,法院酌定3個子女各繼承10萬元,其余均由章老漢繼承。被告周華作為案涉房屋拆遷協議簽訂時章老漢的委托代理人,且小周為其子,對拆遷補償款的處置可認定為周華和小周共同所為,故判決周華和小周共同返還兩原告20萬元。
兩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6年9月14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繼承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該饋贈書內容不能證明系章老漢老伴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章老漢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處分老伴遺產的行為無效,判決兩被告共同返還章老漢兩個女兒20萬元。
據此案一審承辦法官劉春華介紹,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在日常生活中,未對個人合法財產進行明確界定,進而沒有授權處分配偶或家人的共同財產的并不少見,該部分屬于越權處分,非經權利人追認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周老太已經亡故,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周老太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故章老漢擅自處分周老太遺產的行為無效。
編輯:梁霄